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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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要素规定的,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工伤构成的三要素是什么

工伤构成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要素规定的;

工作时间还可扩展到前后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扩展到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途中,工作原因还包括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等。

一、工伤认定下来后面怎么样走报销程序

1、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2、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二、工伤赔偿的标准

工伤赔偿的标准: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月工资的27倍,伤残津贴是其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月工资的25倍,伤残津贴是其工资的85%;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23倍,伤残津贴是其工资的80%等。

三、个人申报工伤如何申请

个人要申报工伤的,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但前提是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

四、工伤不予以认定的三个条件

一、不是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构成工伤事故的三要素

法律分析:三要素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除了这三个判定因素,还有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况,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工伤对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工伤的结果只有一个。身为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要么就是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是生命。要么是一般产生的工伤的事故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那么从法律角度,以公司的视角切入到我们员工发生工伤产生的赔偿,或者纠纷当中去,详细的讲解工伤的认定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明确工伤的一个原则。不管是工伤的认定,还是后续的因工伤引起的赔付,本身并非是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现在已经有些城市已经开放了工伤认定。

所谓开放工伤认定,就是我们的劳动行政机关,将工伤认定的一定的内容下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去自主的决定是否申报工伤。

比如,工伤是否适用停工留薪期,甚至是停工留薪期大致的时长的内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一些省份一些城市下放了这样的权力,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依然也要严格按照工伤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我们的工伤认定的一些标准,以及原则而进行。

工伤认定,本质上并不是用工单位所自发的职责,而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即使这种认定的权限下放至用人单位,所以并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出现事故的时候,是否是工伤也好,工伤的轻重的程度也好,做一个非常主观的认定,从而在这个主观认定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申报工伤。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员工在进入单位大门的时候,不小心将脚崴了一下,造成了脚的骨裂的结果,那么用工单位就断定说,由于事故是在介于公司管控、可控区域之外,因为是在大门口以外的地方,所以企业不用给你申报工伤。这个行为其实就是用工单位过于主观的去认定了员工出现意外事故是否是工伤的情形。

那么用工单位应该做到的是什么呢?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这个案例来讲,对工伤三性,也就是三个原则性规定的把握标准,来进行更好的理解。而并不是凭借用工单位的经验来认定是否要申报工伤。

什么是工伤的三性呢?

我们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的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一项就规定了工伤的三性,这个三性可以简单的罗列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原因。

那么对于三要素的不同理解,就是导致工伤认定出现分歧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比如后面会讲到在食堂就餐的时候,发生的意外事故,是不是会属于工伤认定,由于是因为工作原因这一项,是不是要认定为工伤。

我们看工伤认定的三要素,也就是三性,

第一个,是工作地点。首先要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所涉及到的区域之内。

第二个,是工作时间。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上班时间。

第三个,是出于工作的原因。更好理解,是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

但是对于这三个要素适用上,是否存在着轻重缓急呢?哪一个排在第一位呢,哪一个又是末位呢?有什么核心的原则呢?

还是有的,很显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三者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有一定的侧重。

第一项是工作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面,并没有规定什么是工作时间。在实践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也是争议点频发的地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从这个规定来讲的话,严格的来说是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做了适当的开放。

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到底什么才是工作时间,那么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什么是工作时间呢?比如说我们有几个判断的标准?

第一个,首先我们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里面规定的,并且是我们已经实际发生的工作时间。比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早上九点到晚上六点,中间可能包括一个小时的午休时间。那么从早上九点到晚上六点,就是所谓的工作时间,这是第一个原则性的内容。

第二个,如果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临时指派的劳动者的工作而产生的时间,也应当被纳入到工伤的工作时间。

第三个,各种加班加点延长的工作时间,也应该算工作时间。

第四个,就是我们工伤保险条例所提到的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收尾性的工作时间。

第五个,是很重要的一个时间关注点,在工作场所因为要满足身体、生理的需要。比如说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正常的人体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须的时间,比如说员工工作过程中要去洗手间,在去洗手间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也算是在工作时间。

第六个,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的劳动者发生的倒班、换班或者是准备倒班、换班的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事故,这个时间也叫工作时间。

第七个,还比如说,管理松散型的企业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从事的与本单位的工作有关的相关的工作时间,也应该记作工作时间。这个怎么理解呢?比如说,有一些企业,劳动合同里面并没有明确写出上班、下班时间。举个例子,我知道的一家企业,他们的上班时间只要是早上有打卡,就可以,下班时间,只要完成工作,就可以左右自己的下班时间,有一个上班打卡,有一个下班打卡,就可以正常的计入考勤,这个就属于松散的企业的一个管理模式。尤其是考勤的时候,只要员工可以证明他在这段时间能是对应相关的工作,那么就可以计入到工作时间。

当然,工作时间还可以延展到因公外出,出公差等等的时间,也应该计入工作时间。

那么看一个简单的案例,员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时候发生了意外,是否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呢?那么我们可以说,员工吃午餐是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的前后间隙,虽然不是上班时间,但是它与上班时间具有紧密的衔接性,是在工作场所,因为要满足类似吃饭、喝水工间休息、上厕所等等人体正常的生理生活需要必须的时间,应该把它认为是工作时间。这是我们对工作时间的一个理解,要重点把握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向外延伸的这段时间。

第二项是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工伤保险相关的司法解释里面有工作场所的规定,它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从事某项工作的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项和第4项,规定的就是社保这种行政机关,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哪几种情形呢?

第一个,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往来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合理区域之内,受到的意外事故伤害。

第二个,是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那么这里面就出了一个关键词,叫做合理区域,应该是指哪些区域呢,应该说是把与工作相关的一些,比如说就餐、休息区域等等,这一系列区域,都要纳入到工作地点区域。也就是所谓的合理区域。

第三项是工作原因,这个是重中之重。

工作原因在认定工伤中,是最核心的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同样也没有对工作原因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保险条例第14条中,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还有由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等等,应该认定为工伤。

那么从三个认定工伤的标准,时间、地点和工作原因来看的话,我们还是以员工在食堂吃午餐受到的意外事故伤害是否能认定工伤。

不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员工中午在食堂就餐,他是为了什么?他是为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顺利的完成公司交给他的工作任务,保证下午正常工作需要,也就是职工从事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当然可以更加宽泛的理解成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的工作。

比如,员工在公司食堂吃午餐,吃的米饭,在吃米饭过程中,由于米饭在清洗的时候有一些沙子没有过滤出去,其中有一颗把员工的后槽牙咬裂了,导致其中一颗后槽牙被拔掉了,这种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这就是员工在工作中间休息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从事下午的工作,而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或者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的宗旨其实是更多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劳动关系上,很多原则都是遵循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这样一个大原则而设立的。

我们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这种条款应该是从严适用。

如果是认定工伤的这种情形的话,我们更多的使用的从宽的认定。

可以这样说,与工作有关这种原则,应该是认定我们工伤的实质标准。

是否为单位利益作为基础,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作为工伤认定的一个辅助标准。

应该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在工伤认定的环节上,我们始终保持的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优先的原则。

地点、时间和原因三个里面,是因工作原因这样的标准为最核心、最实质的这样一个标准。地点也好、时间也好,它们都有原则上的一个突破。但是因工作原因在本质上是并没有原则上的突破的,例外情况是只有一个社会公众利益,这是一个特殊情况,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受伤的话,我们是视同工伤。

请注意,倾向保护劳动者这种原则,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标准,关键的时刻可以产生这样的一个作用。比如说,在认定工伤与非工伤界限的时候,有的如果采用了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的话,就会被认定为工伤的结果。

其实这种例子也非常好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是社保行政机关没有证据来证明是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最后也会被认定成是工伤。

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律为了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工伤认定,有了适当的开放,而这个开放的内涵,我们有倾向保护劳动者为辅助标准这样的一个发展趋势。

当然,有些工伤情况,因素是非常复杂的。

比如说我们再把吃午饭的这样一个行为去扩展一下。比如说员工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在食堂就餐,而是到公司外面,或者是回家吃饭,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意外事故。或者是员工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素质或者技能,自费参加了与工作相关的培训学习,在培训过程中,遭受了意外,这种情况会不会认定成工伤?现在我们的争议是非常大的,核心呢,还是要看这种行为是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还是纯粹的出于个人的目的。而这种情况判断起来就更加错综复杂,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客观情况或者个案进行具体的分析,就不过多的叙述了。

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所罗列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无外乎它们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因工作原因三个要素里面去做了一个延伸。

第一个,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第二个,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项就是把工作时间做了一个延伸。

第三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四个,是患职业病的。

第五个,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是下落不明的。这一项是把工作地点做了一个延伸。

第六个,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等。这一项是把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是做了一定程度上的延伸。那么在这一条上需要注意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非员工本人主责,也就是我们员工并不是主要的责任人,是非主责的,是次要责任,或者全部无责的情况下。第二个是必须是交通事故。

第七个,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这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工伤认定其中的一个原则,叫做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里可以引申成为,员工在遭受意外事故的时候有可能是过失。

举一个常见的例子,两个电工在更换企业的照明设备的时候,要遵守工作守则。假如其中有一名电工要扶着梯子,另外一名电工爬到梯子上面,做一个更换的工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中另外一名电工,并没有按照守则上的要求,去扶梯子,由于梯子不稳,造成了爬梯子的电工跌落,导致了这名电工左手小臂骨折的情况。

我们可以看出来,在这个案例中,员工在意外事故的因果上,存在着主观的过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认定成工伤呢?

我们工伤认定的一个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个时候我们并不要考虑员工在这件事情上是否有过错。当然,这个无过错并不是说的故意与否,如果你这个时候说员工故意从梯子上跌落,那么我们这时候适用的是排除工伤,这是自残或者是自杀这样的一个行为,当然是不会认定为工伤。这里说的是过错与否。

我们针对无过错原则,又分散出了四个小的原则。

第一个是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

在传统的工伤认定里面,我们的职工与企业或者雇主之间,必须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也有多个雇佣主体下,比如派遣、借调、劳务关系,工伤认定的问题,这个有点例外,后面再说这个问题。

第二个是职工必须受到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这里面所说的人身损害的事实,是基于精神损害来说的,因为在我们传统的侵权类的事故赔偿的案例里面,受害人是可以基于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的。但是工伤事故里面,我们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就伤进行的一个赔偿。

第三是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

这也是严格的贴合了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地点、时间以及工作原因。

第四个是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也就是事故和损害之间有明确的的因果关系。这是工伤认定的一个原则。

工伤认定分三个大类,一个是认定工伤,第二个是视同工伤,第三个是不得认定工伤。

在认定工伤有一个三要素里面,工作原因是最核心的判定标准,工伤时间和工作地点都可以做一个合理的延伸。

视同工伤是什么呢?退役军人旧伤复发、48小时抢救无效、或者是为公众利益活动遭受的意外事故,叫做视同工伤。

第三个是不得认定工伤,也就是对上两个进行了排除。故意犯罪、酗酒和吸毒、自杀或自残,这种行为下引发的事故伤,所造成的伤害,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

交通事故申报工伤三要素

情形一: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要注意三要素,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所谓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上班去单位和下班回家的途中,如果下班后外出办私事或者会友的途中,是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两个要素是连接在一起的,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中负担同等责任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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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工作时间,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种情形比较常见,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与第一种情形看起来相似,认定的依据却完全不同。

这种情形需要注意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交通事故。

发生这种工伤情形的,往往是交通运输、服务业、野外作业等工作人员。这部分人群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往往不是固定的,出于客户需要,随时都可能外出工作。因此,工作地点不限于公司(单位)场所。

通俗地说,凡是受到单位指派外出办事,在办事路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无论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认定工伤。

界定工伤事故的三个条件

法律客观: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工伤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职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事故致职工伤害,致伤或者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致死,则侵害的是生命权。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也可以构成工伤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体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击,没有具体的伤害后果,不应认为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如果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对身体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能力遭受影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在工伤事故责任中,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需要研究。按照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观察,似乎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残疾津贴、死亡抚恤金中,实际上是包含了精神损害的抚慰的,因此,职工受到损害的事实中,实际上包括精神损害的事实。只不过由于采用一揽子工伤待遇方法救济工伤职工的损害,因而没有明确表现出来而已。如果纯粹研究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那就要有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工伤造成的精神痛苦。在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时候,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将职工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即具备工伤事故损害事实的要件。(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在这一点上,工伤事故责任与雇用人监督、管理不善使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些相似,但二者有两点原则区别:第一,职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致自己伤亡,而非他人伤亡,这是区别这两种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原则界限。第二,在执行职务的要求上,工伤事故的构成要求明显比雇用人对外赔偿责任的要求为低;雇用人对外的替代赔偿责任要求受雇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他人以损害,非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害他人,不构成此侵权责任;工伤事故也要求受雇职工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这也是执行职务,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执行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疏忽等。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内造成自身损伤,就构成本要件。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工伤事故的履行工作职责,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第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因工外出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也认为是工伤事故。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为是工作原因。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都是根据这三个要素确定的。应当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也应当作为工伤处理。(四)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原因,这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换言之,事故须与职工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居家办公期间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混同,面临发生伤害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则员工家庭住所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在工作时间和受伤是否由于工作原因的认定上存在困难,需要综合证据进行判断。

为防止疫情扩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灵活的办公方式,以在线办公或者居家办公等方式来提供劳动的,在家办公期间,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到意外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联,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保存好考勤及工作的证据,以此证明其是在工作的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居家办公,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如果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也应当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备案,防止因此对事实的理解错误,延误工伤申报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确定工伤的三要素是什么

确定工伤的三要素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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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符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 ...
2023-11-21 15:52

工伤赔偿为什么要3次到账,为什么人社局不愿意认定工伤

4、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主观: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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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

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条件如下: 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2、造成工伤的原因必须是交通事故。 3、本人必须是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 ...
2023-10-24 14:51

工伤已经认定了,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工伤鉴定下来多久理赔失效法律主观: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赔偿的效期分为两种: 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赔偿有效期是多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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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如何才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是一方在婚后获得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若夫妻二人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23-12-13 15:32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十级,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十级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十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其中一级伤残最低,十级伤残最高。一级伤残是指因工作或者劳动导致的肢体、器官、神经或者心理功能障碍,但仍能够正常生活的情况;而十级伤残则是指因工作或者劳动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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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时间有限制的吗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时间是有限制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逃逸时间的认定应从事故发生后起算,在当事人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前,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
2023-11-20 15:56

教师工伤认定标准

3、法律主观: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主观:工伤认定 是对职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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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呢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式: 1、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3、各方均无导 ...
2023-12-05 15:12

申报工伤多久能拿到工伤认定书

5、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书应在60日内下来,也就是说这时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书应在60日内下来,也就是说这时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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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可以么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不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 ...
2023-12-05 14:52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和时间期限是多少天?

申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期限是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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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为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等农业生产,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它实际上是一种以土地为标的物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
2023-11-22 16:40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能认定工伤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工伤吗)

一、没有劳动合同算不算工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然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进行赔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工伤后就可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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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能否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

不能。但是可以要求过错方按照其过错程度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 ...
2023-11-23 16:54

已满60岁可以认定工伤吗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段扮乱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的认定标准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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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缉后自动投案能否认定是自首

被通缉后自动投案能认定是自首。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人去向不知,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地惩治犯罪 ...
2023-11-28 15:19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流程

企业及员工对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工作流程不够了解,缺乏知识储备和相关经验,3.企业及员工需要了解并掌握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流程,具备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储备,3.企业及员工需要了解并掌握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流程,具备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储备,企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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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拐弯事故如何认定

车辆拐弯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拐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各方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如果是因拐弯车辆驾驶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拐弯车辆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 ...
2023-11-20 15:56

脚骨折工伤认定流程(脚拇指骨折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要求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话,那就必须提供工伤伤残鉴定书,员工应该在病情稳定以后申请劳动能力鉴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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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者无法确定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价格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定工程造价不一致的,应以哪份文件认定的价款为工程结算价?

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因此应以合同约定价款作为结算价;若无法确定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价格,则应以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作为工程的结算价。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工程结算价的,则应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2023-11-23 16:42

工伤认定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主观:划分工伤事故的责任的办法: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相关赔偿责任由社保经办机构承担,法律主观:工地工伤责任划分,关键是要区分伤亡事故是过失还是故意行为所致,4、法律主观:工地工伤责任划分,关键是要区分伤亡事故是过失还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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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醉驾交通事故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的。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
2023-11-17 15:20

2023年十级工伤能赔多少钱,2023年工伤十级认定标准

3、年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4、年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根据2023年的赔偿标准,十级工伤可以获得最高的赔偿金额,其中包括医疗补助、护理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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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工伤怎么办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
2023-12-05 15:22

工伤认定是哪个部门

如发生工伤应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6、如发生工伤应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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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是什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要素规定的,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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