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应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的;
(7)公务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不得附条件不起诉;
(8)对案件的追诉并不存在特别的公共利益,放弃追诉不会严重损害一般预防和正义观念;
(9)涉嫌罪名不属于下列范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程序设计上则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其中对于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增设是最大的亮点和特色。
一、《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二、《刑事诉讼法》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诉讼法》的附条件不起诉附带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四、《刑事诉讼法》的附条件不起诉撤销
新《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刑事诉讼法》的附条件不起诉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以上就是对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司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立法的重视,但是在规定的考验期类再出现犯罪或违法治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撤销不起诉条件,所以在考验期间需监护人严加看管,以防未成年人再次出现犯错的行为。
以下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异同点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答案】:B、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四)具有悔罪表现。由此可见,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79、180、181条规定的对酌定不起诉的救济方式和《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的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方式,是有区别的,比如,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不能向法院直接起诉,但是,被害人对酌定不起诉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故A项表述正确。
《高检规则》(2019版)第376条第3款规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故B项表述错误。
《高检规则》(2019版)第3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故C项表述正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5条规定,考验期届满,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而《高检规则》(2019版)第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项表述错误。
不予起诉条件有哪些
第一,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其适用条件为:⑴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期限;⑶特赦免刑罚;⑷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⑹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二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是怀疑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四,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过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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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五个必要条件:
(一)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
(二)适用范围限于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他类型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不能适用;
(三)有悔罪表现;
(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五)符合起诉条件。
二、制度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在考验期内遵守附加的条件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反思行为、认识并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可以说,附带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在领域外犯罪,按照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具体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在领域外犯罪,按照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