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
法律主观:
按照以下的顺序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法律主观: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等理由拒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财产,清算后,应当对于债权债务进行清偿,清偿的顺序为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等,最后是合伙企业的债务,若是还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02 破产财产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清算时财产清偿顺序如何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清算时清偿顺序是,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一、合伙企业清算时清偿顺序是什么合伙企业清算时清偿顺序是: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3.社会保险费用。4.法定补偿金。5.缴纳所欠税款。6.清偿债务: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7.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二、合伙企业撤资如何清算合伙企业撤资的清算要按照如下流程进行:1.成立清算组。2.由清算组负责合伙企业的清算事务。3.清算组将合伙企业财产顺序清偿。4.公司解散。5.由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6.办理工商注销。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在实践中,只要在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之后,就可以开展清算工作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合伙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不能破产,只有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申请破产。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是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款以及企业的债务。不足以偿还的,合伙人承担无线连带的责任。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债务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合伙债务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3)所欠税款、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
法律主观:
债权优先权的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 债权人 在遗产上有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 继承 债务 的 清算 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 抵押 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 孳息 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顺序
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的债务清偿方式: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