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要怎样分担
合伙经营亏本债务应如何分担
合伙经营亏本债务应如何分担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伙经营出现亏本情形的,亏损应该由合伙人之间确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经营出现亏本情形的,亏损应该由合伙人之间确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的。
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
法律主观:
合伙债务承担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的法律规定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人债务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有于合伙人个人财产分离的合伙财产,合伙企业当然要承担清偿其债务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两种立法例:
1.并存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请求合伙清偿债务或者请求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两者没有先后次序之分。这对合伙人来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并存无限连带责任。
2.补充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须先请求合伙清偿合伙债务,对其不足部分才能请求合伙人清偿。这对合伙人来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合伙人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应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但将合伙盈余份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则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冲陪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宴判御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晌岩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样承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就将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顺序问题。因为不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还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他们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该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在履行债务的担保方面有交叉重复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时负债时,便需要确定,各自应先拿出哪一块财产来偿还,也即必须确定债务承担的顺序。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应该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有剩余的,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则首先应该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三人是某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该合伙人享有债权,同时又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该合伙企业负有债务,由于该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在法律主体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债务主张抵消。这有利于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性。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具有浓厚的人身性特点。即该权利是以合伙人的身份关系为前提才得以形成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互相信任、关系密切才形成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而且,合伙企业的财产已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因此,作为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当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几种责任 1.补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 当某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他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