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核减工程款诉讼风险(工程审计核增和核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一切险有审计核减吗
没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涉及审计核减,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涵盖了建筑工程期间的各种风险,包括自然灾害、盗窃、意外损失等,保险公司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价值来确定保费,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和条件,不涉及审计核减调整。
基层审计机关工程投资的风险控制?
随着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逐年递增,审计任务也是越来越繁重,而投资审计专业人员的缺乏、投资审计操作规程不规范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给工程投资审计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审计质量。本文就影响基层审计机关工程投资审计的一系列风险因素做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影响基层审计机关工程投资审计的风险因素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工程投资审计发展,规避审计风险,确保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的安全运行,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基层审计机关工程投资审计风险的存在原因分析
(一)基层审计工作人员的审计能力相对偏低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造成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人员的审计能力相对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受人事编制的限制,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的数量相对缺乏,不可能安排与审计业务相匹配的审计力量;二是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相对较低,由于任务重,审计人员忙于应付审计项目,根本没有时间参加学习培训知识更新。而工程投资审计专业性比较强,需要具有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基建预决算等方面专业知识。目前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涉及领域广泛,基层审计机关现有审计人员能力和业务知识难以胜任;三是审计手段和设备相对落后,受经费预算以及政府采购的制约,审计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换,计价软件模块也未全覆盖,工程审计信息化系统尚未建成,无形中也增加了基层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风险。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增加审计风险
现阶段基层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涵盖了工程预算审计、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重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内容,但仍然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相关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相对规范、操作性强的审计流程。基层审计机关由于投资审计项目多、人员少、限时效,有的项目就没有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走简易流程,未进行审前调查,未编制实施方案、无审理机构的复核意见,不经局务会讨论,直接审计组讨论决定出具审计报告。有的项目是领导临时交办,资料不完整,没有严格执行发送通知书3天后进点审计,边审计边补充资料。以上现状就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随意放弃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审计风险。
(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质量和风险难以监控
基层审计机关为了弥补审计人力的缺乏,大多采取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参与工程投资审计。由于协审人员不是审计机关的在编人员,专业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难以约束和管理,再监督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因协审费的结算跟核减金额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注重核减工程造价,忽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其他程序问题。协审人员的审计代拟报告提交审计组后,审计机关人员也仅是简单复核,很难发现纰漏或差错,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风险就间接转借到审计机关。
二、针对基层审计机关工程投资审计风险的对策建议
为了防范审计风险,基层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审计,采取有效措施,将审计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总结起来基层审计机关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基层投资审计人员培训,提升审计水平
目前基层审计机构的人员数量的不足和专业素质的缺乏是影响基层审计工作的重要难题。基层审计机构首先应注重此类问题的解决,重新完善和规范审计旧的编制,增加审计人员的数量。其次,要着力提升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定期对投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集中学习政府投资审计相关的知识,培养出既懂工程、财务又懂法规、计算机的复合型投资审计人员。最后,要加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教育,筑牢审计人员的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廉洁从审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好审计人员形象。
(二)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流程
基层审计机关一定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投资审计计划,既要全面审计又要把握重点。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加强项目复核审理制度,对重点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督,重大问题提交业务会讨论决定,确保审计质量。在审计工作中善于总结,提炼出一套具有针对性、实用性、规范性的投资审计标准流程,不断提升投资审计工作水平。
(三)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的约束和监督
基层审计机关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程投资审计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采取公开、透明、公正的竞争机制,严把准入关,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二是项目委托上采取随机抽选或竞标方式,可以防止舞弊、腐败行为。三是明确审计责任,谁审计谁负责,审计项目不再全盘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由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或组审,对现场调查勘察需要全程监督,对协审人员的审计结论进行复核把关,强化审计质量。四是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协审人员的考核,明确协审人员必须坐班,审计资料不准外带,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的审计质量、廉政纪律进行考核。
三、结语
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任务量大,所面临的投资审计风险也相对较高。目前,在审计人员不足、专业素质偏低、审计工作流程不完善的压力下,基层审计机关为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需要加强审计人员编制改革,提升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完善审计流程,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约束和监督。相信在基层审计机关的以上努力下,基层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风险将大大减小。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造成的风险有哪些
建设工程项目 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各利益主体对审计要求的多样性建设单位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尽量降低工程造价,突出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施工单位要求利益的最大化;行业监管部门则要求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等。由于各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不尽相同,导致审计的结论、审计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各利益主体最终往往都将焦点问题都集中到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身上,这就产生了最突出而无法控制的风险。 (二)内部审计职能的扩展过去人们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理解是监督与评价,而内部审计经过发展,对建设工程审计不仅是从建设资金投人、使用、效果几个方面静态地评价、出具审计意见,而且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也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在监督中,不仅是从造价和资金使用上,同时对建设工程的一切活动和建设过程中主要领导者的经济责任、项目的绩效情况等实施跟踪审计。审计内容随着审计职能的扩大也随之增大,因此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审计的风险也相应增大。 (三)审计环境的影响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审计包括工程技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管理审计等多项内容,涉及企业的众多部门。从外部环境看,现代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参与建设工程的相关部门,受利润最大化驱动,不可避免存在着信息失实、错误甚至舞弊行为,增大了审计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内的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制度遵守的程度、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对建设工程审计风险产生影响。 (四)审计人员的因素工程审计工作体现了较强的技术经济综合性特征,因而从事工程审计的人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之外,还应具有深厚的工程技术知识,否则无法保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等技术性工作的审计。但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审计人员不了解工程结构和施工要求,无法完成与施工技术内容有关的审计工作,致使工程审计难以达到应有的质量要求,增强了潜在的审计风险。此外,审计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职业道德,对工程审计结论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状况相当重要,也会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审计质量。
在工程决算审计中如何回避合同风险
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的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2、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
🔹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
🔹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3、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4、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5、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6、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
🔹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
🔹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
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7、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
🔹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
🔹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
🔹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计算在内;
🔹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影响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8、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
🔹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9、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企业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主体多体性、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应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在取得上述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各种信息和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根据风险管理存在或潜在的不同阶段或合同履行过程,运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管理者(部门)出示风险监控和预警建议报告,使管理者及时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
综上所述,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且有的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代价。或者有的因触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为了提高总承包工程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已成为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关注点。
本文所探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之内容,可根据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采用,也可选用。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和避免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