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口诀)
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B,D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适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属于不变期问,不能延长,不适用时效中止、时效q-断的规定。所以,选项8正确,选项AC错误。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丧失胜诉权;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则丧失实体权利。所以选项D正确。
[解题技巧]诉讼时效仅涉及程序权利,而除斥期间则涉及实体权利。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2. 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举个例子,甲欠乙钱:甲乙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乙对合同存在某种重大误解,按合同法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误解事项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对乙来说,这个可行使的撤销权是1年,这个1年即是除斥期间,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这个期间还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还款期到后,3年内乙都未追索,则3年期满后,过诉讼时效,债权成为自然债权,法律不再保护。这个期间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延长。
所以,这个例子说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完全是两个概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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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虽然都涉及到诉讼案件的时间管理的问题,但是两者其实并不是一样的,当事人一定要区分好这两者的区别,不要混淆了两个概念,那么什么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以下由我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一、什么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他们之间的区别有:适用对象不同、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期间性质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在于:
(一)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为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而除斥期间只有法定期间经过。
(二)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只能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可以适用于形成权,也可以适用于请求权。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比如:
(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
(二)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务安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取回提存物
(三)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诉讼时效听起来很专业化、法律化。生活中具体的案例有很多。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什么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关于一些法律制度和政策相关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超过起诉时效,而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影响。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期间和计算不同,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1、一般认为,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形成权,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需要适当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2、形成权,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形成权。其根据是,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因此,对形成权设定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联,而且对形成权的相对人具有期限利益,不使形成权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3、某些特殊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的请求权也可以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以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其除斥期间为五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期间也是除斥期间。
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除斥期间不用当事人主张;
3、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一)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 诉讼时效 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
(二)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三)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四)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
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五)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用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 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特征有以下几个:
(一)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四)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五)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三、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 法定代理人 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以上就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的总结,综上可知,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立法精神、适用客体、期间性质、法律效力上都大不相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什么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典》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这很显然是否定的其实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在有时候是有一定联系的,但我们也应当正确的分辨他们之中的区别,不应是大约懂得就好,法律是严谨的,我们也应当用认真的态度对待,这样我们才可以懂法继而用法并且守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的例子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为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而除斥期间只有法定期间经过。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只能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可以适用于形成权,也可以适用于请求权。 3.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分析: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二者的共性是:他们都是限制权力行使的期限,如果权利人不在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即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这一共性使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区别于用益物权、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无论权利人在期间内是否行使权利,权利皆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释明,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也消灭;4、实体权利消灭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