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哪里不明确的)
《民法典》关于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
一、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重要修订说明】本内容(《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系供电合同定义条款。《法典》在《合同法》第176条的基础上,新增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不得拒绝电合理的订合同要求。
二、供用电合同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三、供用电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四、供电人的义务
(一)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电人的义务
(一)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重要修订说明】本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系电付电费的规定。《法典》在《合同法》第182条的基础上,新增款,规定了供电因电不付电费和违约中供电的,应当通知电。
民法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法律主观:
供用电水气热力 合同范本
一、用电指标
Xx月份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xx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xx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xx供电局保证xx钢铁公司用电指标xx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xx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xx钢铁公司不超指标xx万千瓦情况下,由于xx供电局原因影响xx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xx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xx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xx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xx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 合同 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xx月xx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Xx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xx供电局用电科和xx钢供电厂。
Xx供电局
Xx钢铁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签约地点:
合同能够给予我们一份安定。有了法律上明确的规定,双方都必须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去履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客观:
一、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重要修订说明】本内容(《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系供电合同定义条款。《法典》在《合同法》第176条的基础上,新增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不得拒绝电合理的订合同要求。二、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三、供用电合同履行地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四、供电人的义务(一)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供电人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用电人的义务(一)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重要修订说明】本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系电付电费的规定。《法典》在《合同法》第182条的基础上,新增款,规定了供电因电不付电费和违约中供电的,应当通知电。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
法律主观: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供应方都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应企业。其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由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因此这些合同可以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供用水合同中供水方的责任,就可以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水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供水。如果供应的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户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供水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又各有其特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只能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完全适用,如何体现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特殊性,还有待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
法律客观:
根据《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本法总则一章所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就提到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总则一章中规定了一般的原则,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本章本条对履行地点的问题又专门作出规定是必要的。本条的规定,既可以说是相对总则规定的一个特殊规定,也可以说是对总则规定的补充性规定。相关知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包括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方向用方供电、水、气、热力,用方为此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如何确定,有什么法律意义
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那么,从电表安装地就是合同的履行地,因为电表之前的用电及损耗是供电公司的,电表之后的用电及损耗是用户的。
合同的履行地至少有一个法律意义,即如果产生纠纷,应该向那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就应当向电表安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一般供电公司都会写纠纷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电老大,格式合同,不签你别用。
用电许可证及供电合同属于什么资料
(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二)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供用电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并于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这里仅以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电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安全供电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供电人的供电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电压、供电可靠性须附和国家规定和约定的标准,供电的方式、时间、地址和点量等须附和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过或者预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79条)。
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0条)。
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依《合同法》第181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安全用电的义务
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任何一个用电人的安全合理用电都关系到整个供电系统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用电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能够安全合理用电,不得违章用电、违约用电,以免造成重大损害。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3条)。
2、交付电费的义务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