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认定条件
构成强奸罪需要哪些证据,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被猥亵的事情屡屡报道,很多专家建议将强奸罪的主体由妇女改为他人,虽然还未形成相关法律,但是对于强奸罪的重视越来越高。那么司法实务中构成强奸罪需要哪些证据?下面我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构成强奸罪需要哪些证据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认定强奸罪的主要证据有: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人体精液鉴定、物证等。
强奸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采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总之线索可能很多,但办案的人是否有这个耐心,是否愿意作为,就很难说了。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去医院或者法医保全证据,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线索。残留在体内的精液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
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大多数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会留下伤痕。至于恐吓和拘禁,要取证就很难了。大多数强奸案最后证据不足就在此处,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基于无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认定无罪。因此,在遇到强奸行为时,无论对方用何种手段,都至少要反抗一下,留下点伤痕什么的,才好定案,不然只能徒呼奈何。
强奸案是公诉案,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侦破,捕获后会提起公诉,此时受害人不是原告,而是证人。被告方律师可能会对证人发起质询,语言上可能会有滋扰,这个时候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对。至于检方的辩护、证据,那是检方负责,受害人只需要配合检方完成证据调查,以及庭辩可能需要出庭作证。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如果没有使用这种关系,双方完全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则不以强奸罪论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2)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在实际案例中,有妇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为人真正实施行为时,妇女则明确表示反对的。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进行区别。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确定构成强奸罪需要提供很多证据,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证据是男性的体液,当受到侵犯时,一定要及时去医院保全证据,我希望女生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平时可学习一些保护的手段,尽量避免夜晚一个人在外且不要随意搭乘黑车,预防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怎样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
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
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迷信、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式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妇女丈夫进行奸淫;利用或假冒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征就是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对之强奸。
二、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只要男方生殖器一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构成强奸罪既遂。至于其手段,也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才可构成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奸淫行为,不论所采取的是暴力、胁迫,还是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亦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应以本行为论处,构成强奸罪。对于以暴力、胁迫或采取麻醉等强制性手段奸淫的,则应属于本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典型强奸行为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非典型的以强奸论的行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一方面,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1)对受害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不同。典型的强奸行为不要求对受害女性的年龄有明确的认识,只要求对与受害人性交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有所认识;后者则要求对受害女性的年龄不满14周岁有明确的或可能的认识。如果确实不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奸淫幼女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与幼女性交的行为是否得到幼女同意,一律推定违背了幼女意志,不要求进一步加以证明或分析。
(2)行为方式不同。典型的强奸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从而足以表现该性交违背了受害妇女意志的行为,否则,不能以这种行为论处;非典型的以强奸论的行为,则只要求与幼女发生了性交的行为,即可构成,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影响对之的认定。
(3)行为对象不同。典型的强奸行为的对象为妇女,通常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但不排除不满14周岁的幼女;非典型行为的对象则必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等等。
另一方面,两者也相互联系,主要表现为:
(1)两者都是男性与女性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的行为。
(2)两者都表现为违背了妇女意志。
根据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凡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明知已满14周岁的妇女性交,则只构成典型强奸行为;采取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则构成非典型的强奸行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既符合典型强奸行为的特征,又符合非典型行为的特征,由于以后者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此时,应以非典型强奸行为以强奸论,并依法从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二是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上述行为只要具有其一即可,具有两种行为,即既同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又明知故意奸淫幼女的,都只以强奸罪论处,不存在数罪的问题。
构成强奸的条件
一、构成强奸的条件是什么
1、构成强奸的条件如下:
(1)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在主观上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
(4)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如何判刑
强奸罪判刑如下: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能成立
1、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2、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3、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4、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一、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能成立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
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 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3、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确定是否为强奸,还要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二、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的暴力程度其实也是蛮高的,主要是为了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伤。所以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复杂的,包括女性的性自由权和人身权。当然也只有在认定构成了强奸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很多时候,犯强奸罪的都是男子,但是妇女在教唆男子或者帮助男子强奸的时候,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证据判断。因此,在发生强奸案后,受害人一定要尽快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方便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有效证据,如果间隔时间较长的话,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就不会立案了,因为此时的证据大部分都已经灭失。
强奸罪认定标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下面我整理了强奸罪认定标准的知识,希望给有需要的人一些帮助。
强奸罪认定标准: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的司法认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民法典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的司法认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大多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5、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6、强奸与通奸的区别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强奸罪如何认定?
1、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讲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是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2、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强奸罪的问题
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时候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3、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
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环节,如果公安机关要立案,需要有证据证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强奸罪立案需要什么证据呢?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一、强奸罪立案的条件
(一)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立案的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强奸罪立案,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有强奸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二、强奸罪立案所需要的证据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认定标准: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