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程款用交税吗(工程款要交税吗)
工程合同要纳税吗,工程合同的税率是多少
要缴税。1、增值税:按照工程结算款计算增值税,税率是11%。2、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计算缴纳,税率3%。4、印花税: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 0.3‰ 计算缴纳。
在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约定相关的合同款项,那么这些合同款要交税吗?工程合同的税率又是多少?为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你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一、工程合同要纳税吗,税率是多少
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款就是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所得。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工程款是属于纳税范围的,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因此,工程合同的税率包括了以下几项:
1、增值税:按照工程结算款计算增值税,税率是11%。
2、城建税:按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计算缴纳,税率3%。
4、印花税: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 0.3‰ 计算缴纳。
二、针对同一工程签订两种合同如何纳税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不止约定了制造事项,还有安装等事项,那么在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就不止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和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制造的产品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属于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工程款发工资款要交税吗
法律分析:工程款发工资需款要交税。工程款需要交营业税、城建税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教育费附加。根据营业税计算缴纳,税率为百分之三;个人所得税根据工程结算款来计算缴纳,税率为百分之一;水利建设基金按照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一来计提和交纳;印花税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的百分之零点三计算缴纳。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拨付工程进度款是要缴纳税费吗
拨付工程进度款要缴纳税费。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