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拒付铁路工程款
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一、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均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 抵押权 和其它债权。那么施工企业又该如何正确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施工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还应采取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追偿。 2、要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首先,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催告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经程序。其次,经催告后建设单位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就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付建设工程价款。这里要特别阐述一下施工企业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这种方法。该方法授权施工企业无需通过 诉讼 程序即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具体的操作程序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参照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举证证明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及优先受偿权已具备行使条件。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会驳回施工企业的申请,施工企业需另外提起确权之诉,待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后,方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3、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逾期施工企业则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也就丧失了就工程价款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4、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况。(1)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施工企业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2)如果建设工程为 商品房 ,在竣工之前建设单位已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 ,并且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只能就消费者没有购买或没有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 在建设单位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了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可对建设单位的 债务人 (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 债务 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代位诉讼时要注意以下条件和程序: 1、工程建设 施工合同 要合法有效,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建设工程已办理完结算手续,建设单位确实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 2、建设单位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建设单位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并且建设单位又拒付工程价款。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即视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如果次债务人不认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由次债务人承担 举证责任 。 3、施工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次债务人可就其对建设单位的抗辩权向施工企业进行主张。 4、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为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进行,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5、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请求的数额应以建设单位所欠工程价款或次债务人对建设单位所负债务为限,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能够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 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 目前,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时,往往直接以建设单位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建设单位偿还拖欠的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单位无力偿还,但其对外却享有到期债权的话,施工企业除了可以按上面的方法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外,还可申请法院追加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上述有权力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并且施工企业已就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施工企业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在收到施工企业的书面申请后,会向建设单位和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3、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再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也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次债务人仅对履行通知提出部分异议,法院可对其无异议的债务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4、建设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或延续次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施工企业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5、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给出了提起诉讼的几种处理 不付 工程款 怎么办 的问题。主要是从法律的手段上给出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三种方法。但是,这么做基本上是没有下次的合作了。在实践中,可以采用抵账、工人投诉、仲裁等方法合理处理。
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承包商违约行为,业主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改正。如违约严重可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全部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业主必须通知承包商进行修改并重新建设。此外,如果承包商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改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如果业主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该先与承包商联系并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承包商能够及时解决问题,那么工程款也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但如果承包商无法有效改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支付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业主拒付工程款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则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是否可以随意拒付工程款?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则应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如果无法进行评估,则需要经过专家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处理。总之,业主不得随意拒付工程款,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支付工程款。但在解决问题之前,必须与承包商联系并协商。如果业主无法充分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承包商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业主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或重新施工;如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整改,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业主支付已完成的工程部分价款;(二)承包人依照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三)承包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由业主赔偿。
不提供发票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理论上来说不行。对方提供了劳务,你就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符合合同精神的。而你以对方不开发票为由拒付报酬,这不属于合同法约束的范围。对方不开具发票,这属于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上来说与你的合同并无直接关系。所以钱你一定要给,对方不给你开发票的话,你可以到税务局去投诉,带上你们的合同相关资料以及支付款项的证明,税务局可以为你们办理发票,事后税务局会去找他们麻烦。
拖欠工程款只要诉讼对方就以质量问题应对怎么办
诉讼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当一项大型的工程项目完工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就需要结清工程款,1、在投标前要认真做好前期的调研工作,重点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业主的信誉及资金到位情况,避免盲目上马。2、坚决杜绝没有合同的工程项目,一切以合同为准。准确选择被告,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