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1
211
股权质权有何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2)孳息,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权利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质物,即出质股权。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股权质权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股权质权有何效力

法律主观:

股权质权的效力有质权人行使质权可以享有股权,也可以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质押合同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质权有何效力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什么是股权质押?

对于股市小白来说,刚入股市可能会遇到很多专业术语,下面给大家介绍,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

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

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

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股权质押担保功能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而,对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

一、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

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

(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二、出质股权交换价值的分析

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也是债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市场的供求。特别是对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权,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极大地影响着股票的价格。

(2)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往往与股票的价格成反比。

(3)股权质权的期限,即股权合同的期限。股权的交换价值非一个恒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因而,股权质权的期限对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据以上分析,可知股权质权与其他种质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如下特点:

(1)质物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以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在变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比较大。

(2)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从而在设立股权质权时,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资额或股份额的多少,即确定以多大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出质标的物才可对债权人以充足的担保时,事实上是以当事人或第三人(如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而该预期值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背离,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出质股权的种类不同,其担保功能也有差异。以股票出质的,因股票是有价证券,其流通性、变现性强,因而其担保功能较强。以出资出质的,其股权的流通性、变现性较差,因而其担保功能相对较弱。

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定,“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三、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关于登记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还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如日本《商法》第209条第1项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时,公司可依质权设定人的请求,将质权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且在该质权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时,质权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或接受前条的金钱上,可以其他债权人之前得到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以份额出质,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条规定准用《商法》第209条第1项之规定。该项内容,在日本法上又称“登录质”,即出质股权只要做该条所要求的记载,则股权质权可及于该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四、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股权质押有什么意义且有什么效力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质权人享有质权以及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质押合同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效力

您好,一、股权质押需满足的条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作质没有任何限制,对同一公司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为质,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形式的过半数同意。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设立后三年内不能设立质权,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在职内不得设立质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必须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且得到其他投资者的全部同意。

二、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物上代位权。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即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⑶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二)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有什么效力

法律主观: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法律效力有: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质权及于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是什么呢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协议;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 ...
2023-11-08 15:37

关于股权的查封与执行(关于股权的查封与执行异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 ...
法律知识
540热度

哪项权利不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

对外层空间的权利不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的,而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包括所有权和统治权,任何国家都不得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 ...
2023-11-16 15:05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反担保合同的效力)

反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和过错对因无效担保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债权
135热度

质押担保的范围都有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有: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 ...
2023-12-11 16:04

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力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律分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协议生效要件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有效,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 ...
法律知识
741热度

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依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所以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适用约定的违约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
2023-11-21 15:32

土地确权证的法律效力规定(土地确权证的法律效力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省、自治 ...
法律知识
743热度

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如何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在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可以依法成立并生效。 法律依据: ...
2024-01-03 16:10

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
合同
357热度

交强险范围

交强险范围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对于已经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2023-11-20 15:46

借条和借款合同哪个更有效(借条与借款合同哪个效力更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 ...
法律知识
435热度

质权人是什么意思通俗

质权人的意思是占有质押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人,进行质押的财产应当是一方可以转让的动产或者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
2023-12-01 14:38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被限定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被明确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 ...
法律知识
375热度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二人均有权对该股权主张所有权。双方如果不能通过协议的方法分割股权,那夫妻二人还可以让法院对股权的分割问题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 ...
2023-11-08 15:17

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据此可知,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 ...
法律知识
404热度

可撤销合同是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是相对有效、相对无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时,该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
2023-11-21 15:52

收到催告函多久会被起诉(催告函有法律效力吗)

收到催告函多久会被起诉法律分析:首先,收到律师函不代表被起诉了,律师函是当事人拟将事项交由法律解决的一种警告,收到催告函多久会起诉法律分析:收到催告函之后,当事人最好在诉讼时效经过前即三年内起诉,收到催收函多久会起诉法律分析:我国法 ...
法律知识
15热度

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吗

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是夫妻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原夫妻一方为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的,其领取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该复员费就应认定为是复员军人的 ...
2023-12-12 14:11

买房办的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假的离婚证贷款成功后如何补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 ...
法律知识
209热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进行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符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 ...
2023-11-21 15:52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有哪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从权利的角度说,凡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诉讼中都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负有 ...
法律知识
541热度

合同的效力四种状态和构成要件

合同的效力四种状态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的相关; 2、标的数量及质量; 3、价款或报酬; 4、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
2023-12-14 15:49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哪两种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两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权利指的是对世权利和绝对权利,特殊权利指的是对人权利,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 ...
2023-11-08 14:56

离婚协议书债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怎样能撇清婚内债务)

5. 在离婚协议书中,应该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还款方式和期限,4.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债务,但是其中一方已经还清了部分或全部债务,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已还清的债务部分,以及剩余的债务部分应该如何分配,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 ...
法律知识
443热度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不给钱怎么办(离婚协议写了给钱 不给怎么办)

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除双方都同意离婚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有离婚的意思,也不会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 ...
法律知识
799热度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股权质权有何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
债权
211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