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个事,小甲结婚前有一套北京西三环的房子,结婚后呢,嫌房子小就把西三环的房子卖了600万在大兴用500万买了一套大一些的房子,前不久呢,夫妻要离婚,妻子拿出刚买的民法典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新的房子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子一半的份额。小甲这下着急了啊。就和我沟通,我说了解了来龙去脉后,告诉他虽然是有这个法条,但是在你这个离婚案件中不适用。向你这个事情应该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不会因为纯粹的形态变化,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小甲用原来卖掉房子的钱买的房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案子最后也是按照我之前就说过的走向结案,这时有人会问,那怎么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呢。二次购房时如果加了双方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就是如果这次卖房600万买房需要800万则600万以及增值部分属于小甲个人财产,剩余的200万份额以及后续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