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要点(民间借贷5种情况不用还)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法律客观: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物仅限于货币,即金钱,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之一种,属于消费借贷的范畴。消费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借用人返还的金钱或实物非原物,而是种类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合同的标志。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要广泛,除此之外,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第20种案由规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包括两项:一是(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和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将第21种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据此可知,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的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了解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自由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如何约定逾期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逾期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 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 证人 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 立案 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 立案侦查 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规,主要作用就是方便理清借贷关系,方便人民法院更好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主观:
具有以下情形的 民间借贷合同 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全文
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扩展资料:
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一、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书面约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金额、币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的,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利率、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无论是怎样的关系,出一份书面的借条还是很有必要,既然借条都出具了,那么在借条中再多写几行字,把还款期限(如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则允许借款方随时返款)、利率等约定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产生很多无谓的麻烦。二、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怎样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三、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担保很重要四、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不要忽略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只要出借方在债权到期后的两年内向借款方主张权利,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实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复杂,只需要求借款人在催款单(或者借条)上签字确定催款时间就可以了,如果借款人拒绝在催款单上签字,那就要考虑及时诉讼,以免因证据不足而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在注意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时也别忽略了对担保人的诉讼实效。
二、民间借贷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需注意什么问题(一)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二)利息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予以保护。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5、当事人因借贷、台币等发生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储蓄利率计息。(三)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四)处理方式灵活。处理民间借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二、民间借贷需注意哪些问题(一)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二)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间借贷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签订书面合同。
(二)利息约定要合法。
(三)注意诉讼时效。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四)处理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