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68岁老人大约赔偿多少万(撞死68岁老人大约赔偿多少万元)
撞死人要赔偿多少?
撞死了一个68岁老人,一般赔偿在20-35万元(根据不同地区会有所增减)。
主要根据事故责任,如果是主责以下,没有刑事责任。如果是主责以上,很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那么建议先取得家属的谅解,这样能够争取缓刑,这个赔偿你可以根据当地的标准赔偿进行一定的浮动,如果对方漫天要价,建议直接不要答应,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一般都能调解成功,并出具谅解书。但取得受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书对你的刑罚会减轻。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不算高,20-35万元(根据不同地区会有所增减)。但若要取得刑事谅解书死者家属可能会大开口。赔偿100多万的也有。就看自己的经济情况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车把68岁的老人撞成植物人赔多少钱,我卖了50万的保险
您好,首先你要看一下您的保险第三方责任,商业险买了多少保额,如果是50万,加上交强险10万,就有60万保额,看交警怎么判,会和第三方家属协商的,如果家属那边协商好赔多少,就得赔多少,如果在60万内,就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判超过60万,剩下的就要您自己掏腰包了,谢谢
开车装死一位68岁的老人,超速的,请问如何赔偿,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广东胡律师:
1、承担7年以上刑事责任;
2、承担以下民事赔偿: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丧葬费赔偿金额=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12个月×6个月
无证驾驶撞死一位68岁老人,请问判刑会判
会判刑,无证驾驶并交通肇事还致一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