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交通事故(400辆车连环相撞视频)
重大交通事故有哪些
法律主观:
重大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 交通事故 。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如何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故
什么是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主设备损坏,检修费用≥150万元,检修期≥20天的事故。
重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
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特大交通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指副部长以上)、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
扩展资料:
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事故汇总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动车司机死了吗???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D301次列车司机潘一恒已在追尾事故中牺牲。
潘一恒为北京至福州动车的D301次列车司机,在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左右的杭深线D301次列车与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中牺牲,武警从已经严重变形的司机室将潘一恒救出时,潘一恒已经牺牲,胸口被闸把穿透。
潘一恒在最危险的时刻,没有只顾着自己逃生而是果断地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在列车相撞瞬间,时速已从201KM降至99KM,使多节车厢避免了粉身碎骨的命运,为后面的旅客多赢得了一份生机,牺牲在工作岗位。
扩展资料:
相关人物事迹:
潘一恒2009年6月23日经铁道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动车驾驶证。上车前按规定进行了待乘休息,出勤手续办理合格,酒精检测合格。经调查认定,司机在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的作业符合相关作业标准。
2009年10月份走上动车组司机岗位后,他始终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CRH1A、CRH1B、CRH1E、CRH2A、CRH2E共5种型号动车组的操作技能,是动车组技师。据统计,到发生事故牺牲前,他安全驾驶动车238262公里,从事机车乘务工作18年从未发生任何行车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D301次列车司机潘一恒危险时刻紧急制动英勇牺牲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