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定全文最新2024(民间借贷规定全文最新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法律主观: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间借贷 的规定是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 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保 证人 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和民事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民事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借贷双方为个人或非金融机构,通过私下约定的方式进行的借贷行为。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不受政府监管,利率和还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友、邻居或社区居民之间,目的是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短期资金需求。虽然民间借贷无需经过法律程序,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明确借贷条件,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民事借贷是指借贷双方一方为个人或非金融机构,另一方为金融机构,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民事借贷涉及的借贷行为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金融机构在进行民事借贷时,通常需要拥有相应的牌照和资质,并遵守国家的借贷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法律规定。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借贷凭证和个人信用资料,还款方式也可能要求通过银行账户等正规渠道进行。
总结来说,民间借贷是私下约定的个人间借贷行为,而民事借贷是与金融机构进行的借贷交易,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最新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如果不熟悉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自然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为了方便快捷地掌握重点,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总结了感兴趣的算法。
1.民间借贷期间的利息
(1)双方约定的利息
法院对约定利息的认定和处理显示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
在24%-36%的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并后悔取回,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贷款人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通俗的理解就是“给了就别要回来,不给也别要”;
当红线超过36%时,法院的强硬态度立刻闪现,即无论如何都不会支持。
详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务凭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将补发的债务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息不是双方约定的。
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间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还款,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反悔要求还款的,法院对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红线内36%以上的利息始终是法院支持的。
参考法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确。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确,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法院确定的最终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律:
《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贷款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逾期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有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利息的24%,就可以按照约定计算。
参考法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这里请注意,即使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也完全不影响逾期利息的主张。虽然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但是不同的债权引起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这里是律师可以大放异彩的地方:
1)双重违约,即贷款期限和逾期期限没有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无合同,即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这也是民间借贷很常见的一种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此外,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无论你以何种理由或名义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我看过很多起诉书,像列表一样列出了无数主张。我建议,专业律师应该提前向当事人说明,根据法律,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主张,而他们应该为自己有机会争取的权利'斤斤计较',并坚持下去。只有这样,他们才是真正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的有良心的律师。
参考法律: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因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 405元 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
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相关问答:借款利息怎么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本利率为2015年最新银行利率,银行存款贷款基准新利率。
扩展资料:
一、计算方式
在项目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并且无论借款发生在何时,在计算利息时,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动资金是周转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动资金借款在生产经营期不归还,而是在项目终了时一次性归还。因此:
流动资金借款年利息=当年累计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举例说明
以某项目为例,经估算,项目各年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为:第3年330.59万元,第4年31.12万元,合计为361.71万元,则各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
第3年:330.59×8.64%=28.56(万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万元)
二、长期借款
计算方式
为简化处理,在计算长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时,假定每年的借款均发生在当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计息,而还款则发生在年末;本年尚未归还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则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计”,并按全年计息。这样,每年应计利息的近似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举例说明
某项目仅在建设期第2年借入长期借款550万元,年利率为9.9%,项目第3年起投产,则
第2年应计利息为:(0+550/2)×9.9%=27.23(万元)
第3年应计利息为:(550+27.23+0/2)×9.9%一57.15(万元)
相关问答:个人借款如何计算利息?
一利息约定的合法性:
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0-24%之间的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于24%-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利息无强制执行力,借款人可拒绝支付超过24%的部分,但如果已自愿偿还了的,则无权请求返还。
大于36%的利息,违法,法院不予支持,偿还了的,可要求返还。
二利息的计算
1、 你的还款方式是那种,是一次性还本按月结息还是等额本息法还款。民间借贷一般都是一次性结清本息。
2、双方是否约定利率变动情况,是否按照最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3、以%为单位的是年利率,以千分号为单位的是月利率。
4、单利计息公式F=P(1+I*N),P: 本金 i:利率 N: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
5、可以约定“利滚利”,在第一个还款期限结束后的本金+利息,可以作为第二个还款阶段的本金。但是年度总的利息不得超过原借款本金*24%。
2023年民间借贷新规
2023年民间借贷新规
1. 新规背景
近年来,因贷款利率高、手续复杂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民间借贷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民间借贷的漏洞,采取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手段,让借款人陷入困境。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民间借贷新规出台。
2. 新规内容
2.1 政策倡导
新规中提倡借贷双方遵循自愿、平等、有利于双方的原则,鼓励采取签署合同、约定利率和还款方式等规范性措施,并规定在借贷过程中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任何非法手段。
2.2 利率规定
根据新规,民间借贷利率若是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将被认定为高利贷,这将被纳入法律的打击范围。同时,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36%。
2.3 管理机构
新规成立了借款人和出借人权益保护组织,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管和整治,如果出现骗贷、暴力催收等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并对行为不端的出借人进行处罚。
3. 业界反应
3.1 改善行业环境
新规的出台,对于民间借贷行业而言,是一次重要而必要的尝试。在新规的规范下,行业将更加规范、透明,能够有效防范涉及非法操作、暴力催收的事件的发生,同时也能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高行业环境。
3.2 提升专业水平
新规出台,也将使得民间借贷从业人员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合规纳入新规的民间借贷企业将会加大经营投入,健全内部业务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让整个行业发展更加健康、稳定。
4. 借贷市场前景
借款人和出借人对于借贷市场保持着强烈的需求。随着新规的出台,市场规范性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行业监管更为到位,未来该市场将更加透亮,相关业务也将更加丰富多样。
5. 总结
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而言,2023年民间借贷新规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在新规的规范下,民间借贷行业将更具透明度,吸引更多正规的、诚信的机构进入市场。
民间借贷红线划定,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8月20日最高院发布了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规定,可以说是给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重新调整。从新的法律来看,都以当月的20号最新的LPR报价计算,不能高于LPR利率的四倍,比如说最新一期的LPR报价为4%,那么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则为16%,相比于之前的利息来说,已经是大幅度拉低了。
在这一次颁布的新规定出来之后,本人将最高院颁布的全文看了以后,将一些重点罗列出来以供参考。
1. 民间借贷的定义
主要是以民间的个人,组织,或者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贷款机构之间的借贷,要注意的是P2P,网贷,信息咨询之类的是没有资格贷款的。如果贷款利息过高,这个规定则生效。
2.加入了2条无效情况
一. 假如没有贷款资格的机构来做贷款,那么这个贷款合同是无效的
二 就是用贷款来养贷款的,有些人利用正规金融机构拿来的低利息贷款,转手又以高利贷的形式放给别人,这种情况的贷款是无效的
3.新规定的时间期限只适合在新规颁布之后的借贷纠纷,已经结案了就别想了。
4.对于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还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些费用加起来不能超过4倍LPR,所以利息的计算也是十分简单,就以4倍LPR为准即可,其他费用一律无视。
总结:这个新规定对于长期深受民间高利贷迫害的人们来说是一个好消息,未来的日子里民间的借贷也将逐步正规化,虽然这个规定没有把正规金融机构纳入进来,那是因为正规机构本身就比民间借贷要低,要正规。因此在这里说一下,如果真的有贷款需求,那么就应该去找正规的金融机构去贷款,民间借贷的套路太多。一不小心也有可能踩到坑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