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实收资本吗(合伙企业有实收资本科目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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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交印花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2018年1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12366的纳税咨询答复中曾表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因此,从上述两处规定来看,只要合伙企业权益核算没有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中核算,其资金账簿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出资额计入什么科目

由于合伙企业会计核算,财政部并没有出台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准则),因此实务中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的会计科目并无统一规定,也无统一的意见。

多数人支持对于一般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私募基金,多数是计入“合伙人基金”科目。

还有人在对合伙企业会计核算时,直接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包括《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在“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及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事务所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律师事务所大多数属于合伙性质。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合伙人出资额的会计核算科目。

不同的会计科目,对于资金账簿是否缴纳印花税有影响。

合伙企业的资金账簿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对于该问题,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先看看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因此,从上述两处规定来看,只要合伙企业权益核算没有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中核算,其资金账簿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18年1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12366的纳税咨询答复中曾表示: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具体内容如下: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是否应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应该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余额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而合伙制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其出资额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本质不同,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咨询答复毕竟不是正式财税文件,仅可作参考。

从上述规定和各级税务局12366解答都可以看出,是否征收印花税的关键点是在企业会计核算,如果企业会计核算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税务局就可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进行征税。同样道理,《印花税法》在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会计核算依然是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税务局仍然可以依法征税。

按照法理,对于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执行。但是,《印花税法》对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确实规定的非常明确,并没有排除某种形式的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在立法机关没有对法律条款做出解释前,只能按法律条款的字面意思执行。

因此,合伙企业包括合伙性质的各类事务所等,如果想要规避资金账簿印花税,权益科目就不要使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

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交印花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

一般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因为在收到投入资本金时,需要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所以需要按照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缴纳印花税。而合伙企业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可以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而不是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要注意的是,由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有些合伙企业可能会将收到的实缴资本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和实缴

法律分析:可以是实缴出资,也可以是认缴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资本不计入实收资本财务报表怎么填

合伙人资本不计入实收资本财务报表只要记入资金账簿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合并即可。根据查询相关信息,不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其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是遵循其适用的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概念都只见于公司法中,合伙企业法中无此类概念,但合伙企业法中有“合伙人出资”的概念,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合伙人资本"科目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合并,可以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只要记入资金账簿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即可。

合伙人资本属于哪个科目

合伙人资本就是计入实收资本,而实收资本是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是对所有者权益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库存股"等科目。借方登记减少额,贷方登记增加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也是企业的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款、手续费、佣金)

贷: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股本(股份有限公司按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差额倒挤)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按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倒挤)

合伙人资本是什么科目

该资本属于实收资本科目。

根据本地惠生活查询得知,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按照比例出资,构成了企业的实收资本。此外,对于合伙企业,建议选择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这样能够有效减少会计处理的复杂度,方便企业财务处理。

其中,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合伙人自有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的收入进行征收,而增值税主要是针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的部分进行征收。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科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为规范合伙企业会计工作,合伙企业除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外,在尚未颁布合伙企业会计规范之前,在相关业务方面,可以参照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处理其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但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的特点,造成了合伙企业会计也有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自身的特点。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较之独资企业有许多相同之处,如:投资者都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合而为一等。但由于独资企业只有一个业主,而合伙企业有多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因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更具有会计主体的独立性,在会计核算上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比独资企业更加复杂,损益分配也是独资企业会计中所没有的内容,除此之外两者基本相同。合伙企业较之公司制企业,由于它们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会计理论和实务方法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这里主要通过合伙企业会计与公司会计的比较,来分析合伙企业会计的特点。

(一)从会计假设上来看,合伙企业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假设不同于公司制企业

1.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责任与合伙人个人责任紧密相连,合伙人的行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界限不甚明确,决定了其不是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但由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清偿债务的顺序,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份额的转让,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合伙企业在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企业财产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合伙企业也具备了相对的会计主体的独立性。这一特点表现在会计上,一方面会计严格划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会计仍然要反映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密切联系。如:合伙人可以从合伙企业提款,但要通过提用账户核算和控制;合伙人薪金不计入合伙企业费用;在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投入企业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间的借贷款,在日常经济中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企业解散清算时作为合伙权益的组成部分。

2.合伙企业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伙企业协议中若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那么就确定了合伙企业不会永远经营下去。另外,新合伙人的加入或原合伙人的退出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此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修正的方法是:第一,在合伙企业解体之前的正常经营过程中视其为持续经营,在能够确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在会计处理方法上要考虑经营期限,如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摊销期的选用,应在受益期、法律有效期、经营期限中适当选用。若受益期和法律有效期都没有规定的,且经营期超过l0年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第二,在因合伙人变动而使合伙企业发生中断和继起时,要根据会计政策的变化对合伙企业会计方法进行调整,较普遍的是调整合伙人的损益分配方法。

(二)从会计账户设置上来看,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最大的区别表现在对所有者权益的核算方式不同

1.合伙人投资时设置“合伙人资本”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会计中的“实收资本”账户,所不同的是“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记载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以及减少的投资额外,还应记录由“损益汇总”账户分配结转的各合伙人应分享的合伙企业收益额,或应分担的合伙企业损失额。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增值可直接计入“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个人投入资本或撤出资本除规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未加其他约束,因此合伙企业应通过协议规定减资条件和提用资产的限额,以防止合伙人任意减少投资或任意提用合伙企业资产,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

2.为反映合伙企业的收益形成及分配,应设置“损益汇总”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会计中的“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账户。所不同的是“损益汇总”账户除记载本期自有关账户转入的收入支出的数额,以及损益分配的数额外,期末余额应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在损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方面,与公司制企业不同的是,损益分配的比例不要求与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保持一致。另外,合伙企业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求得长远发展,在损益分配时首先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两金”都属于合伙人的权益,然后收益的剩余部分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分配的依据要考虑劳务因素、资本因素、合伙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或者它们的综合。

3.合伙人提用合伙企业资产时,设置“合伙人提用”账户。由于合伙企业是以收益分配的形式给予合伙人报酬,所以合伙协议通常允许合伙人按月或按周从预计可分得的收益中提取适当金额,也可视为合伙人的薪金。另外,合伙人还可能提用合伙企业的实物或其他资产,或留用收回的合伙企业账款等。对这些业务应通过“合伙人提用”账户进行专门核算。期末该账户的借方余额应转入相应的“合伙人资本”明细账户,作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用合伙企业资产虽然会使合伙企业权益减少,但并非该合伙企业的费用,因为不是为取得营业收入而这样做的。该账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记录,然后与协议上约定的提款数相比较,以便为超额提款建立会计控制。

4.合伙人需要资金时,可能从合伙企业暂时提取一笔款项,或者将外界客户支付给合伙企业的款项暂时留用,并且合伙人愿意按照借款方式办理。这种业务应通过“应收合伙人借款”账户,而不是记人合伙人提款账户。相应地,合伙企业需要资金时,合伙人可能贷款给合伙企业,此时不能认为是合伙人资本增加,而是记入“应付合伙人贷款”账户。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借贷款,在日常经营中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但由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在企业清算时,这类借贷款要并人“合伙人资本”账户,作为合伙人权益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合伙人权益中无论是资本投放、经营积累,还是合伙人提款或企业经营损益,最终都归为每一个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三)从会计方法上来看。合伙企业会计在出资份额、损益分配、合伙人变动、解散清算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于公司会计的特殊之处

1.由于合伙企业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因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资本份额可能与其出资的公允价值并不相符。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除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即有的合伙人能提供某种特殊劳务,这种特殊劳务具有较高的价值含量,能产生特殊的经济效益,因而允许其作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对于这种情况会计上应视其劳务的性质,作为企业的开办费、红利、商誉来处理,或采用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其人力资本。另外,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也可能与其所持的资本份额不一致。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可以直接按协议规定的固定比例分配;也可以先分配工资报酬、资本报酬等,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上述这些会计处理方法是合伙企业会计特有的,在公司会计中是不存在的。

2.所有者的变动不会影响公司会计,而在合伙企业会计中却需要用较为复杂的专门方法来处理。以入伙处理为例,新合伙人可以以两种方法入伙,一是向现有的一位或多位合伙人认购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入伙,二是新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入伙。在第一种情况下,新旧合伙人之间协商的伙权转让价格及其价款的支付方式纯属个人之间的交易,与合伙企业无关。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只需将受让资本部分做过户记录即可。对于第二种情况,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资本总额均会增加。由于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所以新合伙人投入同样的资产入伙,其获得的权益大小可能会有所有同。可能由于原合伙人苦心经营而获得了良好的盈利能力,就会要求新合伙人支付比所获得的伙权更高的代价。或者,也可能新合伙人有较高的声望或有给企业带来更高盈利的能力,原合伙人就会愿意给予新合伙人高于其投资价值的伙权。对新合伙人所获得的资本额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在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即红利法和商誉法。前者大于后者,则红利或商誉给予新合伙人,并按规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减少原合伙人的资本。反之,则给予原合伙人,并按规定比例增加原合伙人的资本。对于退伙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入伙的处理相类似。

3.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是合伙企业的特殊会计实务,是公司会计所没有的。其清算的会计处理程序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析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清单。

第二,收回债权,将各项非现金资产转换为现金。

第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支付清算费用。

第四,将上述二、三步骤中产生的清算损益,按合伙契约中规定的损益分配方法分配记入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

第五,清偿企业债务。如果资不抵债,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某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其应负担的份额,其他合伙人要负连带清偿责任。会计处理上应相应调整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

第六,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即剩余现金按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进行分配。

(四)从会计报表上来看,合伙企业在编制目的、报表种类、编制时间、列示方法等方面也与其他组织形式企业有所不同

为了反映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伙企业除了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外,为详细反映各合伙人出资、提款、所得合伙利润以及分担损失情况,还应编制“合伙人资本表”,说明合伙人权益及合伙人权益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它是为合伙人资本科目每年的变动作完整说明而编制的一项基本报表,也是连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桥梁。

合伙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均为年报,一般不用编制月份报表。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会计报表列示方法基本相同,只是由于合伙人资本核算的特殊性,使得在这一方面的列示上有所不同。如在“资产负债表”上资本划分为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各合伙人资本项目,应收合伙人借款和应付合伙人贷款项目,应分别在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中单独列示,以强调其特殊性或重要性。又如在现金流量表上,由于合伙人资本变动对合伙企业的现金流量会产生影响,因此在筹资活动现金流人项目中应包含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增加的投资,在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中应包含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减少的资本和提用账户中记录的合伙人提用现金。

有限合伙企业的报表中,有没有实收资本?

缴付的出资额就是实收资本。\x0d\x0a\x0d\x0a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x0d\x0a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x0d\x0a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x0d\x0a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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