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1、 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那么双方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之后,通常会在30个工作日内,对于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做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决不服,那么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60天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之后,但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约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当事人双方对于安置补偿等问题申请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一方对于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房屋征收时,政府应该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然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起诉,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那么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行政裁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3、进行强制拆迁。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遇到房屋拆迁纠纷该怎么办?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纠纷 怎么解决,一、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安置协议 ,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在 城市房屋拆迁 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 行政强制拆迁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 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委员会 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房子拆迁、抵偿、安顿等案子疑问的批复》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到协议后,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判决,仅就房子抵偿、安顿等疑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子受理。”一、处理方法:拆迁抵偿安顿协议是约好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建立的拆迁抵偿安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协议或许实行协议不符合约好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则,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一,拆迁抵偿安顿协议缔结后,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搬家期限内拒绝搬家的,搬家期限届满后拆迁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到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到裁定协议的,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具体规定: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许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拆迁抵偿安顿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请求,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判决。只要经行政判决后,当事人仍不满足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判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施行判决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判决。判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判决的内容是法令第13条规则的拆迁抵偿安顿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许与行政判决有法令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别的组织对判决不服的,都能够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对行政判决的现实确定、行政程序、法令适用、有无逾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部合法性检查。以上即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如何处理问题的方法,拆迁律师在此劝说拆迁方不要用非常手法来欺骗被拆迁人。而被拆迁人在看不懂拆迁协议的时分强不要容易签字,不管是什么人在旁边说什么,终究仍是要按照法令合同就事,所以签字要慎重,不然吃亏的是自己。
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进行解决
法律主观:
解决房屋拆迁纠纷的方法有: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纠纷 的处理主要有四个方式:裁决、诉讼、复议、执行。 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征地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围绕拆迁的搬迁与补偿安置争议所作出的裁量和决定。 从目前拆迁纠纷处理实践来看,使用的最多的机制是行政裁决,争议也最大。在 城市房屋拆迁 中,有国务院的305号令,建设部也下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但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做出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决定书》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旧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旧房屋拆迁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房屋价值评估等多个方面。这种纠纷的解决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推进城市建设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解决旧房屋拆迁纠纷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
第一,要落实规划,使意见得到尊重。在拆迁之前,应该明确规划,通过各种途径向居民讲述拆迁的原因和后续的发展计划。同时,居民也应该有参与规划的权利,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尊重。
第二,要合理补偿,让民众得到实惠。在进行拆迁的同时,要给予居民适当的拆迁补偿,_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市场价值。在实施拆迁计划之前,应该制定透明的评估标准,确保每一个拆迁户都能够得到补偿。
第三,要建立仲裁机制,快速处理纠纷。为了解决各种拆迁纠纷,政府应该设立仲裁机构,专门负责审核和处理纠纷。这样能够快速解决居民的各种法律和经济问题,使他们得到公平的待遇和赔偿。
总之,在解决旧房屋拆迁纠纷问题时,需要政府和居民一起协作,充分尊重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平衡公民的利益和城市建设的现实需求,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双赢。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考虑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在进行协商之前,被拆迁方应当对于自身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充足的了解,以保证自身在协商时有足够的理由。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解决。
3、拆迁方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得知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就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该是在6个月之内。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遇到不公平拆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补偿协调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生活中如果遭遇到拆迁纠纷,双方无法私下协商处理的话,可以到建设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拆迁和搬迁的区别具体如下:
1、补偿性质不同
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
2、性质归属不同
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但也有搬迁不拆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房屋拆迁房产权纠纷如何处理?拆迁房屋房产涉及权属争议
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并作记录,并申请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公证 。可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应有两种结果:一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解决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拆迁补偿;二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时效原因等,拆迁人不可能等到产权纠纷的解决,则依法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并作好记录,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实践中,拆迁中的产权争议一般有以下情况: 1.原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办理继承及析产手续的房屋,在拆迁开始时继承人要求继承和析产的; 2.联合建设的房屋,虽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联合建设的当事人未能就联合建设的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双方当事人仍然有争议的; 3.一方当事人虽然已经取得 房屋产权证 书,但他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产权主张(这种产权主张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明确提出产权的诉讼请求); 4.已经建成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当事人各方主张房屋产权的; 5.因房屋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若干问题,造成产权发生争议的; 6.因历史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导致的产权争议; 7.其他产权争议的情形。如果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已经发生拆迁,但一方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服,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权益: 1.拆迁人已经与一方当事人 签订拆迁协议 的,主张产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在产权争议的解决期间已经作出拆迁裁决,将 拆迁补偿款 裁决给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裁决的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决; 3.如果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人关于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的拆迁方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 拆迁补偿方案 ,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拆迁主管部门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拆迁人勘察被拆除房屋,未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违反法定程序 为由判决撤销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拆迁产权有争议房屋的行政行为。
拆迁房屋引起的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方的房屋价值有一定差异,导致征收方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发生纠纷时,建议当事人不要冲动,要合理维持权利。先与征地方协商谈判,协商不成时,可以书面申请开庭,联合其他拆迁户提出异议。同时,房屋征收决定书下达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