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被起诉前就把财产转移可以告他恶意转移财产吗(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恶意财产转移怎么告他
法律主观:
如果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能够依法搜集其恶意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及时告诉执行的人民法院,请求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起诉前债务人转移名下所有财产算不算恶意转移
法律分析:在债权人起诉之前把财产转移的,是不是恶意转移财产,要看具体情况。
原则上,公民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能申请撤销。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起诉前转移财产犯法吗
法律主观:
起诉前转移财产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算犯法的,但是如果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等目的转移财产的,涉嫌违法。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即使当事人具有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起诉前财产转移有效吗
如果有证据表明,财产的转移是无效的。起诉前转移财产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算犯法的,但是如果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等目的转移财产的,涉嫌违法。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即使当事人具有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离婚的财产转移: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法律规定明确了发现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就是明处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实,也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
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
解决债务人转移财产:
1、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2、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3、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4、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撤销权被告的确定:
依请求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所受利益的权利,这里的撤销只是返还请求的前提,而并非是对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当处分行为的否定。
因此,撤销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被告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将该财产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以转得人为被告,此时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债务人。该理论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第三人的影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创设的宗旨。
但是,该理论在法律条文上难以找到依据,并且,在仅需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不当处分行为即可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如债务免除、抛弃等,此时无需请求返还,该理论对此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这种理论已经基本上没有立足之地。
极端的形成权说与两诉合并的形成权说均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结果是使得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与受益人之间的不当处分行为溯及的消灭其效力。因此,债权人依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依形成权确定被告的方法:
1、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2、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3、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只是达成协议并未实际转移占有时,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不应列为被告。
责任说与前两种形成权说略有不同,依据责任说的观点,撤销的效果是使受益的第三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受益的第三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此时,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而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
依折衷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和请求财产返还两种性质,是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请求归还脱逸财产的权利。
在债权人不主张归还脱逸财产,而只请求撤销不当处分行为的情形下,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折衷说与形成权说在这种场合是一致的,均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即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又请求归还脱逸财产,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非法转移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转移存款。这种转移比较简单,一般会设立新的账户,通过长期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的账户存在,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
2、用私下赠予财产转移,这种需要人配合,但对于转移的人来说风险也是很高的;转移房产。一般是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
3、转移公司资产或股权。有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等,具体说来就是将所占股权化小或化零,造成没有股权或甚至欠外债的表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起诉前债务人转移名下所有财产算不算恶意转移?
起诉前债务人转移名下所有财产不算恶意转移。在债权人起诉之前把财产转移的,是不是恶意转移财产,要看具体情况。原则上,公民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能申请撤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法律分析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在债权人起诉前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