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是怎么界定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
怎样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包括:
1.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但明文禁止非法集资。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2.民间借贷一般是由借款人向特定对象借款,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民间借贷一般只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承诺给予回报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例如股份、分红、高额利息或者实物等。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非法集资往往由民间借贷转化而来。例如,借款人一开始只是向认识的亲朋好友借款集资,但是当资金缺口变大时,借款人就开始通过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与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是相对而言的;而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分别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其中,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而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是指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而公开性指的就是非法集资在集资过程中对社会公众进行的公开宣传。
从概念上来讲,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则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民间借贷是有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他在创业初期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说白了就是找亲朋好友借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正规渠道的资金无法满足需求,他有可能铤而走险寻求其他渠道来募集资金,民间借贷在这个时候就演变成了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一、非法集资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个人非法集资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 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 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 立案 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 股权投资 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 公司法 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二、相关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 债务 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用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非法集资,往往受害人都是自愿的,所以在责任认定上,或者是利益的赔偿上面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集资完之后,行为人往往就逃走了,找不到实施行为的主体,所以产生的损失应该自己来承担。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到底借钱是非法集资吗?
在这个法治的社会,法律是一直围绕在我们身边的,保护着我们的利益财产和人身安全,又很多人认为借钱就是非法集资,其实这是不一样的,借钱不管借多少钱还是借多少次钱,都是属于 民间借贷 的一种行为,并不是非法集资,那么到底借钱是非法集资吗? 一、到底借钱是非法集资吗? 1、仅仅是借钱,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无论向多少个人借钱,都属于正常合法的 民间借贷纠纷 ,不构成非法集资; 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 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 共同犯罪 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 行贿 、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回答的很详细了,但是避免不了有些人用借钱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尤其是认识的人,亲戚或者是朋友之间比较熟悉的人,所以打架一定要注意防范,虽然借钱不是非法集资,但是借钱也是有风险的。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为方便实践理解,相关司法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而民间借贷是合法的,针对特定对象,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