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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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发的适用范围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

【答案】:D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帝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得成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也不得成为破产债权,这有助于促使债权人节制破产费用,并可避免因个别债权人恶意扩大费用支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则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因此,本题的应选项为D项。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主观: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 民事诉讼程序 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试行)》同时废止。 同时该法适用于合伙企业破产。

法律客观:

一、什么是破产法破产法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破产发的适用范围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里所讲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至,债权人要求清偿,但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无力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即资不抵债,一般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确定。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是由其财产、信用、产品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只有在用尽所有手段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真正构成清偿能力的缺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营而逐渐化解。因此,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或者仅仅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不抵债都不能作为认定一个企业法人是否已经构成破产的标准。据此,本款将这两者同时规定为破产原因。(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也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主要的依据,因为这是破产构成的一般原因;同时辅之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属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不宜宣告其破产,但如果实际上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可能还略大于负债,也可以启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不一定要等其继续亏损到资不抵债时再宣告破产,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更为有利。此外,从程序上说,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的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连续状态的,可以推定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有理由提出破产申请,这就减轻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举证负担,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有效运用。这一破产原因的规定与国际上破产立法的通例是相符的。本条第一款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考虑到企业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较大,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和社会安定,对企业破产原因作了比较严格、同时又具有适用性的规定。一方面使法院可以据此从严掌握,以避免欺诈性破产和破产的恶意申请;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破产程序的实施效率。企业法人只要具备本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就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清理债务。本条第二款是对重整原因的规定。重整是在企业无力清偿债务但又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定条件许可,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法律制度。为了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了这一新的制度。重整原因是启动重整程序的事由,也是法院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法定依据。依照本款规定,重整原因也包括两种情况:(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要求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破产原因才能进行重整。(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于建立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使企业法人能够避免破产、起死回生,因此,企业法人进行重整除了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外,还包括虽然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有可能导致破产的情况。当企业法人出现财务困难,有可能破产时,及时提出重整申请,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更好地发挥重整程序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习惯的把企业或个人由于无法偿还负债,停止经营的行为叫做破产。从上文中可以看出,破产通常是指企业破产,而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非法人无法申请企业破产。

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债权包括以下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

2、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是什么?

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在世界上有两种划分方法,一是广义说,即凡是与破产人有关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无论其是否设有财产担保,如美国;一是狭义说,即只有对破产人发生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如日本、英国等国。目前我国立法采取后一种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诸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债权是破产关系中最主要的一种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担保债权应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其他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清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如果担保产不足以清偿其担保的全部债务的,未能清偿部分债权和普通债权一样进行受偿,故也属破产债权。如果担保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的,债权人只能以普通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但如果因他人原因灭失的,则债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生的债权;这里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支票和其他以给付金钱或财物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

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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