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135
从斡旋受贿的特点来看,受请托人是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那么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应当从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正当来考查 ,也就是说其它国家工作人员才是行使不正当手段的主体,如果其它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侵害他人的既得利益,又没有违反有关程序,手段正当的话,为请托人获得的利益就属于正当的利益,除上所述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及非法利益外,其它应属于应当得到的正当利益,如果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并不是他人的既得利益,行为人又是通过正当的程序和手段为请托人获得利益,就应当是正当的利益。

如何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非法利益不仅表现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更突出地表现为利益本身的违法性,非法利益的取得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即国家的利益。 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以外的其它不正当利益,其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但从取得利益的手段与非法利益一样也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这种不当利益的取得,侵犯的是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所以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 一、正确区分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界限 按照利益主体的确定性划分,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可分为实质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和程序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实质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的主体已确定是他人,而你使用非法手段却得到,使他人的既定利益受到了侵害。如甲工程队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中标某工程,而丙工程队行贿后,发包单位强制取消了甲工程队的中标资格,将工程发包给丙。丙工程队得到的工程就是一种实质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它侵犯了甲应当得到工程承包的利益。这种为请托人谋利手段的不正当性表现为掠夺。 程序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的主体并不确定,谁应当得到某一利益属于待定状况,而你却通过他人行使不正当手段为你得到,在得到这一利益的程序过程中往往带有不正当行为,这种不正当行为表现为舞弊、徇私等。如甲竞选某一岗位,通过他人得到了试题,使其竞选成功。这种程序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往往侵害的不是某人的既定利益,而是获得利益程序上的公正性,从而侵犯了他人获得利益的权利。 除上所述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及非法利益外,其它应属于应当得到的正当利益,如果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并不是他人的既得利益,行为人又是通过正当的程序和手段为请托人获得利益,就应当是正当的利益。因此,区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就是看谋取利益的手段和程序是否正当。 二、正确区分请托人与受请托人之间利益行为不正当性和谋取利益手段不正当性 有观点认为,请托人向受请托人送财物本身就是不正当手段,从而获得了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这实际上把行贿受贿的不正当性与谋取利益手段的不正当性相混淆,从而否定了正当利益的存在,是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立法本意的。从斡旋受贿的特点来看,受请托人是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那么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应当从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正当来考查 ,也就是说其它国家工作人员才是行使不正当手段的主体,如果其它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侵害他人的既得利益,又没有违反有关程序,手段正当的话,为请托人获得的利益就属于正当的利益。请托人与受托人收受财物行为的不正当性并不影响请托人获得利益本身的正当性。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 三、为他人谋利的不正当手段对利益取得起到实质和决定性作用,这种不正当手段一般为“掠夺”和“舞弊” 如果行为人行使的手段对请托人利益的取得没有起到实质和决定性的作用,而是凭请托人自身的实力和条件取得的,那么行为人行使的手段就无所谓正当不正当。如李某为了招工,通过领导向招工单位说请,招工经办人只是利用职务违反规定为李某查了考试分数,最终李某因考试成绩优秀被录用。虽然经办人违规查分,但对李某的录用并没起到实质和决定作用,并不影响李某被录用的正当性,应当属于正当的利益。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手段对利益的取得究竞起到什么作用,也是判断所谋取利益是否正当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有哪些: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

2、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

4、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自始无给付目的;二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三是给付目的之不达。

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如下:

1、非法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用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利益不仅表现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更突出地表现为利益本身的违法性;

2、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非法利益以外的其它不正当利益,其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但从取得利益的手段与非法利益一样也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这种不当利益的取得,侵犯的是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何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类:1、非法利益均属不正当利益。2、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一、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均属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实体违规,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前者诸如走私获利,后者诸如逃税获利;二是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该种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是程序违规,表现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

第二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诸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二是在人事组织管理活动中,诸如职务调动、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正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怎么判刑、量刑标准是多少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如何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不太明确,司法实践不易把握。为此,“两高”曾先后联合或单独出台若干文件和解释,如:1999年3月4日“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及2008年11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上述几种阐释中,以《意见》中的规定相对明确,但仍受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不少质疑。

《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此规定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界定为两类:一是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二是行贿人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有学者将通过第一类行为获得的利益称为“实体性利益”,将通过第二类行为获得的利益称为“程序性利益”。

对于第一类行为的认定,理论界及实务部门普遍没有疑问,但对于如何认定第二类行为,即利益本身不违法、但系违反有关程序获得的“程序性利益”是否不正当,尚存在较大分歧。实务部门的分歧意见基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行贿人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即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行贿人采取行贿手段并且要求对方(受贿人)提供违反法定程序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时,所谋取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应将利益划分为“应得(合法)利益”、“非法利益”和“不确定利益”,认为当以行贿手段谋得行贿时不确定的利益时,所谋得的利益亦为不正当利益。

很多业内人士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从字面表述来看,《意见》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类行为的表述有三层含义:(1)行贿人向对方(受贿人,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某种要求;(2)该要求的内容为向自己(行贿人)提供某种帮助或方便条件,这种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3)行贿人明知其提出的要求违法,违法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归纳起来,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行贿人向对方提出的要求不是直接为其提供利益,而是为其提供具有帮助或方便条件作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为行贿人创造了某种条件,对其最终获得希望得到的利益具有积极甚至关键作用。从行贿罪侵害的法益来说,行贿人行贿要求的无论是“实体性利益”,还是有助于“实体性利益”实现的“程序性利益”(帮助或方便条件),都已完成了“权钱交易”过程,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至于所谋取的利益在其行贿时是否确定,对于认定是否“不正当利益”并无决定意义。

什么叫不正当利益

法律分析: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以外的其它不正当利益,其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但从取得利益的手段与非法利益一样也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侵犯的是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1、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1、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不正当利益怎么界定

1、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里法律规定应当是广义的有国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其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定、办法、通知、政策等,也就是说谋取“非法利益”的当然归入不正当利益;

2、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精神。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包含平等、自由、理性、合同、契约、守信等,认为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市场经济精神、破坏市场经济规则所谋取的利益应当归入不正当利益;

3、看谋取该利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社会公众共同认同和遵守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认为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而谋取的利益也应当划入“不正当”的范畴;

4、看谋取该利益是否违背社会道德。道德是法律之外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又一重要行为准则,谋取违背道德的利益或以不道德的手段谋取的利益,认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的;

5、看谋取的该利益是否违背社会共同价值追求。社会共同价值追求包含人格尊严、集体荣誉、公民信仰、社会理想、国家梦想等等,如果谋取的利益是违背社会共同价值的很难认为该利益是正当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的如何定性什么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较为复杂,笔者将从有关法条、不正当利益的类型、相关疑难问题等对其展开分析。

一、部分罪名需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四)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五)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

(六)受贿罪(斡旋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类型

(一)实体违规

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就是“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要求受贿人为其制售假药、贩毒、贩假烟提供便利等。

(二)程序违规

是指行贿人要求受贿人为他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帮助和便利条件。行贿人所想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其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例如,将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改由个人拍板决定;将应当公开招标的事项进行私下议标,在招投标之前双方单独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讨论,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排他性的条款或有利于行贿人的条款等。

(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招生、招投标等均属于具有竞争性的活动,例如,为了子女入学而向负责招生工作的人员行贿,侵害了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再如,有甲、丙、丁进入招投标,后来受贿人在评标时意见倾向于丙,影响其他评委的意见,最后丙中标,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相关疑难问题

(一)违反各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认定

通常公职人员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对外公开,行贿人常常难以知晓公职人员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以一般来说不能用来作为认定“不正当”的标准,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贿人对此知情,则可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外,如果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参照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违反各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况,审查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果违反,则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细心的调查人员会发现,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写明本规章制度根据某某法律制定而成。所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就很有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违反“行业规范”的认定

行业规范应当是由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职责制定的规范行业行为的准则。将“行业规范”的制定主体范围限定于全国性行业协会是合理的,可以避免地区性行业协会规范差异而导致行贿犯罪法律适用上的地域性差异。如果地方的行业规范系根据全国的规范来制定,也可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

(三)行贿人是否要求知晓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

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可能不会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意味着受贿人是否实际利用职务便利提供违法性帮助对于认定行贿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具有决定作用,关键是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贿人明示要求受贿人提供违法性帮助;二是受贿人在提供违法性帮助的情况下,行贿人是“明知”的。

但是,行贿人贿赂受贿人表明其对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知或者一定的预期,所以可以推定行贿人是明知的。如果行贿人能按正常程序获得利益,行贿人是不会送钱的。只有在行贿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明确告知受贿人不要提供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所禁止的便利,才能证明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四)牟利事项没有实现是否能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行贿人明知自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送钱送物的,即使利益没有得以实现,也应认定为行贿。收受财物一方的公职人员既未答应也未为请托人实施牟利行为的,虽然受贿人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并不意味着行贿人不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与受贿并非完全的对合关系,不是有行贿就必然有受贿,有受贿就必然有行贿。

(五)通过贿送财物的方式谋求顺利结算工程款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包括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正常履职)而给付财物,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履职行为,由于权力行使的结果与国家正常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行使的正当性没有发生偏离,并没有发生法定的行贿罪的实质侵害。

对承包方而言,工程款通常是其依据正当程序必然获利的确定利益,承包方结算工程款的数额、时间依据的是其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影响到其他平等主体的利益。因此,通过贿送财物的方式谋求顺利结算工程款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虽然行受贿犯罪大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素,但基于现实的复杂性,我们必须为“正当利益”留出空间。笔者认为,正当利益,系依法依约或在自然情况下应当享有的利益。实务中,争论颇多的是,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给予他人财物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案例: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任某才通过时任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某,给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打招呼,帮助他人讨要修路款,送给胡某好处费现金6万元。

该案历经了原审和两次再审,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任某才通过胡某打招呼催要的是东阿县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利益的本身是合法的,任某才把李某给付的6万元原封不动地转交给胡某,也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认定被告人任某才给胡某行贿6万元,不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原再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是任某才为给李某催要修路款而送给胡某6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以及本案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原审被告人任某才通过胡某打招呼催要东阿县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任某才把李某给付的6万元全部转交给胡某,虽然催要的修路款本身是合法的利益,任某才也未获得任何利益,但是任某才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和方法为他人要回修路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论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所以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人任某才的该行为构成行贿罪。原审判决任某才给胡某行贿6万元的事实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再审,出示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9日对被告人胡某受贿一案作出的(2017)鲁1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27日二审对被告人胡某受贿一案作出的(2018)鲁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因李某工程款一事向东阿县交通局局长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收受任某才送给的现金6万元,既非利用职务之便,又非通过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胡某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维持。

再审法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收受任某才6万元好处费不构成受贿,被告人任某才给予胡某6万元现金的行为亦不应认定为行贿。原再审判决认定任某才给胡某6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由此可见,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分歧,一审判决与原再审判决相左,再审法院不认为任某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胡某不构成斡旋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并未对该利益是否正当作出认定。

笔者认为,“给予他人财物”不能认定为不正当方式,否则,“不正当利益”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可能。而且,要求结算工程款系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只对合同双方约束,与他人是否产生竞争无涉。故办案人员对于“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区分,一定要慎之又慎。

四、调查人员在实践中如何应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调查人员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找出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找出具体的条文和规定,仔细地分析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在调查时,找到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线索后,一定要在笔录里面及时详细地反映,不要等被调查人放到看守所后,再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笔录,那时如果被调查人不配合,就会造成整个案件处于被动的状态。

第三,由于现代社会信息高度发达,部分行贿人知道受贿人被抓后,往往会咨询好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在调查人员对他进行询问或讯问时,一口咬定是受贿人索贿。这时调查人员一定要注意,想办法找到行贿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如果找不到,可通过一些细节来推翻受贿人有索贿的情形,如通过调取微信记录证明行贿人有主观贿赂钱款的故意,或行贿人事先和受贿人约定过回扣问题等。

第四,在实践中,各地的法院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不同的标准,如有些地方认为行贿人挂靠公司做工程在社会上是一种普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些地方认为为了顺利得到工程款也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行贿人找到领导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在同样索要工程款的平等主体中谋取了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在办理类似的案件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法院以往类似的案件是如何认定的,这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如何的

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缔约一方没有信赖对方当事人时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
2023-11-23 16:24

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是怎样的(如何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主要特征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二、恶意串通的合同如何认定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 ...
合同
754热度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是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若是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 ...
2024-01-03 15:46

什么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叫做“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什么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呢?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规定,来探讨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原因、问题解决方式以及律师的讲解和总结。
法律知识
260热度

工伤赔偿和肇事者赔偿:权益保障与利益冲突的辩证

工伤赔偿和肇事者赔偿是在工伤事故中涉及的两种赔偿方式,它们既有相互补充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将重点探讨工伤赔偿和肇事者赔偿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冲突点和解决之道,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交通事故
333热度

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斡旋受贿的特点来看,受请托人是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那么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应当从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正当来考查 ,也就是说其它国家工作人员才是行使不正当手段的主体,如果其它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侵害他人 ...
刑事
135热度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举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举例子)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叫做“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指那些对当事人不具有负担,而只会让当事人获得利益的行为。了解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通过具体的例子和 ...
法律知识
940热度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利益应当怎么保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民事
557热度

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私利是什么罪,利用职务为亲属牟利罪

法律分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4、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 ...
刑事
243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