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违约金每天本金的百分之10(借款违约金超过本金)
信用卡消费后不还款每天按百分之多少收违约金
信用卡消费后不还款每天按百分之多少收违约金
北京银行违约金:如果信用卡没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款,收取最低还款额部分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华夏银行违约金:出账单产生最低还款额,按最低还款额还够只是确定信用没有影响,利息还是会产生;如果最低还款额都没有按时还上,就会产生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上限是2000元,没有最低。
浦发银行违约金:到还款日还够最低还款额,不会影响征信,但也会收利息;如果没有做任何还款,除了正常的利息还有逾期记录,逾期的违约金是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如果最低还款额在10元以内就不收违约金,没上限。
农行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招行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没有还清的部分,百分之五,最低为10元。
扩展资料:
信用卡逾期的违约金是不等于利息的。 违约金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账单到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的罚金。违约金≠账单利息,当期账单的利息还是正常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财经报网——多家银行不实行全额罚息 欠款10元内不付利息
怎么计算中国银行信用卡的还款违约金
若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将会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还款违约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金额)×5%。
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在10元(含)以内时不计收还款违约金;逾期6期后将不再收取;计收金额不会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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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利率
信用卡逾期利息为每日万分之五。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我国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信用卡标准英文名为CreditCard。
信用卡违约金上限多少
1、工行、农行、中行设置的最低额度为1元,其次为建设银行的5元;
2、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等最低均为10元,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单币卡、双币卡)、兴业银行为20元。
而其中违约金收费最贵的是工商银行和华夏银行,其中,工商银行为500元,华夏银行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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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产生基础是公法之债的不履行。“如果债权的观念可以理解为特定主体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话,那么这种观念决非私法所独有,而应为公法、私法所共通。”84一般而言,公法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公法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遵从公法强制原则,故其从产生到消灭的全过程,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由当事人任意选择而定,不承认以和解方式解除其债务关系;而私法上的合同之债为约定之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而成立的,来源于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关于信用卡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一般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费方式为一次性收取。另外,各个银行规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以及最低限额会有所不同。因此,信用卡逾期了一定要尽快归还。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借五千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是多少?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几种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整,该意见明确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商事审判中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存在争议。
2、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方式也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在商事审判中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虽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分。
4、关于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但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5、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6、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法院按该约定判决又有失公平,如何处理,法院处在两难境地。
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的几点看法
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统一裁判尺度,使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可操作性。在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省高院和中院最好能就该问题制定统一裁判标准,出台指导意见,防止各级法院出现裁判标准不同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1、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利息损失的,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2、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3、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4、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5、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裁判。
6、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调整,按约定判决有失公平的,可以变通适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在2011年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指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既注意当事人的合意,又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为由而完全放任其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来谋求暴利。”在笔者处理的一起担保案件中,原告利用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若债务人逾期付款的,连带担保人还须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过高,而当事人因对法律缺乏了解而没有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若按该约定判决,明显有失公平。经法院释明,对该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欠款人自原签下每日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法律上是否允许?
法律不允许百分之十的利率,违约金也不支持,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二。欠款人是自愿的,还款是不经公还行,一旦欠款人还不了你,法律上是不会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的。往外借钱要慎重,别说违约金了,有的连本金也要不回来!
借款违约金每天多少合法
一、借条违约金多少有效合法
借条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24%。
二、借款违约金百分之多少不违法
借款违约金百分之三十不违法,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借条违约金怎么写
一般情况下,连同利息最多可以写到本金的年率36%。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最多只能写本金的年率24%。
四、借款合同违约后果是什么
借贷合同违约,放贷人有权强制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违约金一般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
另外《民法典》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
法律依据:一、借款合同违约后果是什么
借贷合同违约,放贷人有权强制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违约金一般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
另外《民法典》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
欠条的违约金每天写百分之多少合法?
在我国合同的违约金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上限的,但是规定了大致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违约金太过于高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法律申请诉讼的,法律会认为违约金过高而做出裁决,通常情况下违约金都是签订合同的双方来决定多少金额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
法律分析
欠条上的违约金一般只要写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就是属于违法的;超过的部份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本金是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只有欠条上面的违约金合法,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违约金的惩罚性保障了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交易秩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最高上限,如同法律承认无偿合同,均为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借条上的违约金是可以由双方来进行约定的,但在约定时必须要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违约金额,本金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利息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只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才能依法的受到保护,所以,自己的权益自己懂得保护。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在合同中加上违约金这一项条件,这一条件的添加可以约束双方完成合同中的条列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但是违约金的签订要合理,否则对方是有权利起诉的,而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借钱3年不还违约金按百分之十计算合不合法
借钱3年不还,违约金按百分之十计算是否合法,还要看是否有利息?如果有利息,是多少?再者说,3年10%的违约金,每年只有3.33%,还是不算太高的。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利息加违约金之和,只要不高于年利率24%,就是合法的,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逾期还款违约金每天百分之十受法律保护吗
逾期还款违约金每天百分之十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且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