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债务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被告死亡的处理方式
法律主观:
民事案件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会给原被告双方一定的准备时间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所以诉讼周期会较长。但在诉讼中不可避免发生一些事情,如被告死亡怎么办,诉讼程序会怎么发展?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如果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具有约束力;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明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的案件处理。实践中,法院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价值为限 承担民事责任 。 三、被告死亡,没有遗产,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处理。被告死亡,没有遗产,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被告,继续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在其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诉讼中死亡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 债务人 不能列为被告。 债务人死亡 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 离婚 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以及 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原告在起诉前已经死亡
法律主观:
在民事 诉讼 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 继承人 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 继承 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 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以及 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 离婚 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以及 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事诉讼中原告因病死亡了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原告因病死亡了,如果是离婚、赡养等案件,法院直接裁定终结诉讼,案件就结束了。
如果是债务、合同、侵权等纠纷,法院会中止诉讼,通知死者的继承人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判决的处理
法律主观: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该案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其余的19285.79元由被告驾驶员任某负责赔偿。原来,在2011年8月,任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至四川省双流县某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高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高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十级。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任某负全责。随后高某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4万元。但该案在诉讼过程中,高某却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案件在当年9月被迫中止审理。之后,高某的妻子、儿子等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该案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在次月再次开庭审理,第三人保险公司却提出,由于高某已死亡,其不应当再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流法院一审认为,残疾赔偿金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该损失应当是固定的和明确的,不会因为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的身体状况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该案高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事实清楚,且死亡前已经评残,并已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之规定,该案中高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可以让与或继承。故经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审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当事人死亡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刚立案原告就死亡,法院会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原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法院将裁定终结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债务怎么处理
原告死亡债务仍然应当偿还。
公民的个人化财产包括可以继承的债权,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上讲,债权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高利贷债务人死亡债务怎么办
一、高利贷债务人死亡债务怎么办
1、债务人死亡债务处理如下:
(1)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
(2)原告起诉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
(3)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法院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无力偿还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法律也考虑到这种情况,规定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话,可以和债权人约定分期偿还;
4、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事起诉过程中原告去世怎办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有继承人表明继续诉讼的,恢复诉讼。
法律分析
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应该分别处理,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根据相关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