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了但是对方承认欠款(诉讼时效过了对方承认欠我钱)
诉讼时效过了但是对方承认欠款
法律主观:
(1) 超过诉讼时效 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欠款、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过了诉讼时效但对方承认欠款
诉讼时效过了对方又承认债务是不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对方已经明确的认可了存在一些债务方面的问题,并且对方没有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所以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审理。
一、诉讼时效过了对方又承认债务怎么办?
诉讼时效过了对方又承认债务是不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认债务的一般都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是否最长?
1、 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3、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4、最长时效:二十年。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5、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三、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信没有债权人会主动去提醒债务人,债务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了,或者债务人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是真的没有能力还款而已,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正好债务人有还款能力了,对方既然从来都没有想过不还钱,这对债权人来说也是最好的结果。
诉讼时效主要就是规定,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还有《民法典》当中的,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是三年的时间,当然得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的时间,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说对方已经承认了一些债务,并未主张诉讼时效经过,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承认欠款诉讼时效是不是重新计算
可以算。
如果确实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就面临无法实现的可能,但也不是肯定不能要回。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是从应该还款或付款时起算。
另外,也要考虑时效中断或中止等法定情形。有些债务表面上看超过2年,但不代表超过诉讼时效,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借款或其他债务未明确偿还及履行时间的,时效从催要后才开始起算。比如一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时效并不是从借款时起算,而是从出借人开始催要后才开始起算。
2、催要或主动还款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如果在时效未到前,债权人有催要行为或者债务人有偿还部分债务的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其法律后果是催要或偿还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得如果主张时效中断,而债务人不承认,得债权人举证。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 (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
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诉讼时效
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之后,又拿到对方录音,承认债务,录音证据效力怎样?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录音有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一般就有用,就算诉讼时效过后,也同样具备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扩展资料:
录音证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