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人后续赔偿问题(撞到人后续赔偿问题都能走保险嘛)
撞到人后续赔偿问题
法律主观:
1、受伤未致残的如果因 交通事故受伤 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 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综合上面所说的,优先赔偿就是属于在治疗没有终结完而要求赔偿义务人先支付相关的赔偿,对于此赔偿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前提是交强险也有责任限额的,在处理的时候也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权益。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撞到行人怎么赔偿
一、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如何赔偿
1、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赔偿如下:
(1)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物损失;
(2)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需要治疗,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及其他医疗,按照其伤势预估后续治疗养费用以及其他非健保医疗费用等;
(3)医疗期间需产生的看护费,按照强制险看护费一般只能申请一天,按照1200元的标准,最高的上限是30天,超过的部分则可以要求用任意保险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方法有哪些
1、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
2、对于交强险之外,应当由对方赔偿,对方赔偿后依法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商业险理赔;
3、按照法律程序理赔,需要提供医疗病历本、医疗费发票、收入证明及误工损失证明。车辆损失应当提供购车发票,折旧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撞伤人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3.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4.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5.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车门撞到人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开车门撞到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撞到人后续赔偿问题
撞到人后续赔偿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处理,流程为:
(1)事故发生后要马上停车,打开双闪,确认安全后在车后合理位置树立三角警告标志;
(2)查看事故中的损失,如对方车辆只是轻微刮擦或碰撞,车辆损失价值不高,也没人受伤。那么基本判断可以走轻微事故快速处理流程;
(3)和对方协商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然后相互查看对方的手续,其中要仔细检查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或交强险标志;
(4)双方当事人自行判定责任,现场拍照,方便之后的理赔;
(5)事故现场拍照,一般事故拍三张照片:车头位置的、车尾位置的各一张,车辆碰撞接触位置的一张。保险起见前后远一点的位置再各拍一张事故的全景,记住照片要照出双方车辆的牌照。拍完照以后可以挪车了,将车辆开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6)填写快速处理书,写清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时间地点等;
(7)若对方有车险,可以直接打电话给对方保险公司要求定损,定损后修好车,保留好定损单、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报警处理:事故严重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流程为:
(1)事故发生后要马上停车,打开双闪,确认安全后在车后合理位置树立三角警告标志;
(2)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然后查看事故中的损失;
(3)和对方协商不成的,或者事故严重的,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察到场处理,车辆有保险的,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
(4)保险公司到场进行现场勘验后,并且交警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5)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有车险的,可以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修好车,保留好定损单、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7)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8)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综上所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