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如何确定的)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胜诉权,直接影响到了案件的胜与败。近些年来,不少高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是却始终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结论,造成了类似诉讼的混乱。因此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却解决了实践中的不少争论。
一、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明文规定,该条适用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但是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却需要进行一番解释。在理解该条款之前,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分期履行之债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这两个概念: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由此可见,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简而言之,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
(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同一笔债务),就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其虽然也是在同一合同项下对债务分期履行,但是该债务为同一笔债务,而不是不同笔债务。其债务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
由上论述可得,笔者认为最高院第5条该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适用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当从广义理解,即还应当包括分期给付之债这种情形。但是是否如此,还有待有关机关的进一步阐释。
二、该条规定的理论分析
对于全部债务而言,当事人如果约定了最后的履行期限的话,当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这一问题学界并没有过多的争议。
但是对于给付各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如何确定,确存在着很大争议,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该债务实质上为同一债务,具有整体完整性。但是,如果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必将割裂同一债务的整体性,将导致债权人担心其诉讼时效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交易的信心,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问题。
观点二,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虽然该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所产生的一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前提之下,直击上市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期限等,因此其实互不相同、相互独立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了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观点三,即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形,既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也可以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而不是一概而论。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观点一,即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一)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整体上来说是一个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目的所成立的。虽然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将债务的履行进行了分割,使每个分债务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还不足以否定该债务的整体性。因此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算更符合该债务的特征。
(二)该种做法更具有合理性。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是为了稳定交易秩序,而非限制乃至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债权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届满后主张权利,并不是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基于对债务具有整体性的合理信赖。为了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不愿意也不想在部分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就不应当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气起算。
(三)这种做法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实现诉讼效率。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算,有利于避免双方当事人频繁主张权利,减少诉讼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
三、该条有待改进之处
虽然,该司法解释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的相关问题。
例如,当事人对其履行的债务设定担保的,那么如何来确定保证诉讼期间的起算点?对于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应当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从保证期间保护保证人的立法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仅为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考量,保证人只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也应当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而认为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则认为,虽然保证或许仅限于其中一笔或者几笔债务之上,但是无法否认该一笔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既然给付每一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之日起算,所以保证期间也应当和其衔接,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气起算。
但是以上两种观点,何者为先,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不得不有待于有关机关去在新一轮的解释中进行释明。
诉讼时效起算点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一般保证的诉讼流程如下:
1、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起诉需要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诉状;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登记及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证明,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应当写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近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自然人的提交基层组织出具的推荐信;
6、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7、委托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的,提交法律事务所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且法律工作者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8、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三年起算点
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3年如何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 法定代理人 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 债权转让通知 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综合上面的介绍,我国民法典已经将原来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了三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法律主观:
从 诉讼时效 的角度看,如果 借条 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债权人 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履行 债务 ,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 诉讼时效期间 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公司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和公司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公司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公司主张一次权利,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履行债务,公司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 债务人 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约定分期还款的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一次性还款的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拓展内容】诉讼时效的中断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而重新计算的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断的证据为准,但必须切记的是,诉讼时效不管中断多少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一般保证,若主债务诉讼时效过期,但约定保证期间或保证的诉讼时效没过,
依据《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的起算,长度,过期效果
1. 保证期间的起算及长度: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2. 过期效果
一般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中止、中断
1.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关系
保证期间的功能仅在于限制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时限,仅在此领域弥补诉讼时效制度之不足,并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除此以外,保证制度仍需诉讼时效制度的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现在:
第一,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诉讼时效亦因此而无发挥作用之余地。
第二,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一旦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或对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限的功能即已实现。保证责任再不会因保证期限已过而消灭。同时,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挥作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时起算;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的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