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全部责任是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无责任是指同等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对方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迅速报案保护现场,及时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立案后由交管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及《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具简易或者一般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车辆有保险的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
医疗费垫付伤者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先行垫付一万元医疗救助金。或由交警催促司机进行垫付,以救人为本。
以上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网友们如果是因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情况下造成了道路交通损害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去赔偿的话就可以按照上面文章所提及到的内容去按照你的情况去参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有问题,欢迎到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
法律客观: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有哪些1、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3、财产赔偿的原则。因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4、等价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二、违章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1、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2、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违章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1、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2、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不少交通事故都会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此时就需要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做出相应的赔偿。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八级,主要影响的赔偿项目是伤残赔偿金,按照广东省城镇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的标准各地不一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只要确定了之后就可以获得一笔伤残的赔偿金,一般在计算的时候就需要根据当地收入,以及还有当事人年龄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依法的计算出最终的赔偿金额,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三、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因此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我国没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修正。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您好,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分为5部分,共计29条。
第一部分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这是《解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第一条至第十三条围绕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失功能、制裁功能、预防功能等立法目的,明确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相关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此外,通过对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区分,对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作了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解释》在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重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也注意到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参与人行为自由的平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解释》对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解释》规定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部分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
法律主观:
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以免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交通秩序。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时打电话报警,叫警察过来处理,对于较小的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一般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承担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般主要责任机动车承担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承担60%。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人身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业费等。
法律客观: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怎样的1、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2、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部分1、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2、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3、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十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与赔偿计算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 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标准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造成交通事故 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4、 交通事故当事人 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二、摩托车事故怎么认定三轮摩托车出事故负责方是谁,可以参考 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责任的划分。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顺序认定责任: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2、违反让行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5、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补充适用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
3、适当的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
4、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