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出轨了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出轨一方要净身出户吗)
婚内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如下:
1、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如果无法协商,法院是偏向于无过错一方,对于有过错方,主张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如下: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会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夫妻共同财产特征具体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申请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等待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三十天协议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4、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发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婚姻法》如果一方出轨,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内老公出轨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婚姻的幸福与不幸,很多时候都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决定的。在离婚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案件的焦点,也是最难处理的一件事。很多夫妻在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那么在双方因为家庭矛盾而陷入困境时,又该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红兵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1、哪些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及其他劳动收入;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20条第三项规定或者《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以外的财产除外;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法律允许归一方所有的其他有形资产;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下列情况确定: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待遇以及当事人因保护该方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③一个人工作期间取得的津贴、补贴;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共有的特定款物等。根据以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是指:夫妻一方因自己行为而获得的现金收入、购买或者继承物品以及婚前所获得的利息、股票等有价证券;购买或继承衣物以及购买住房等所得的利益;法律允许归一方所有的其他法定财产性收入;具有遗嘱或赠与合同性质导致赠与所得财产依法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其他非法支配收入等。
2、哪些婚姻财产不属于其享有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不动产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婚后未还清的债务,经过两年以上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赔偿的,债务人应当继续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不动产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再次予以分割的,人民是指以结婚登记为准至法定离婚为标准的时间节点。如果超出法定婚龄结婚登记为夫妻双方关系的结束时间,应当视为结婚未满两年而属于离婚状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人民夫妻有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双方所有的物质条件。《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债务时,无权要求偿还;夫或妻一方应该负担超出夫或妻一方遗产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债务,即承担部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尚有其他债务,应当予以分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积累的收益和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标的物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债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或者变更、消灭的债权以及其他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产生的债权债务,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特别规定情形之一的。
4、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划分?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如果协议不成时,对协议财产或者按协议处理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双方共同经营的财产和各自所得的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认为在对协议财产处理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本案中,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由一方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为共同所有,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双方虽对该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均认可公积金为个人出资,故应认定为婚前部分个人私有财产。如果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则应按照一般份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