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离婚了彩礼钱还退吗(结婚不到一年想离婚了怎么办)
结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离婚要退彩礼吗
法律主观: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彩礼 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结婚没到一年离婚退彩礼吗
结婚没到一年离婚不一定退彩礼,具体如下: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退还彩礼的条件有: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彩礼的退还方式为:
1、协商退还,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的,女方应当退还彩礼给男方。
综上所述,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一年多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的吗
一、结婚一年离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不需要退还的;
关于彩礼返还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大致分一下三种情况;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二、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该注意什么
1、此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给予,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因此,结合这一规定和习俗的常态,把彩礼理解为婚前较好。
2、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规定的本意应该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
三、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1)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2)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结婚了之后需要退还彩礼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办理,对于已经都结婚超过一年的情形,这种情况不会存在有退还彩礼的事情,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彩礼退还吗
视情况而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结婚不到一年离婚的,女方不一定要返还彩礼。
2、法律规定离婚后男方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是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生活的。
3、或者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后为解决男方生活问题,男方有权要回之前支付给女方的彩礼。
但只要没有上述情况出现,女方就无需在离婚后将彩礼退还给男方。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彩礼能拿回吗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彩礼能不能拿回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主张返还彩礼: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不返还彩礼的五种情形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综上所述,女方提出离婚的,只有在双方登记之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刚结婚一年选择离婚,我想拿回当初的彩礼和三金花费,法院会支持吗?
结婚一年女方提出离婚,只要男方在答辩状中提出要求,法院一般会判决彩礼钱退还的,但不是全部退还,而是酌情退还。如果夫妻结婚时间较短,而给付彩礼又造成了给付方生活标准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才有可能返还部分彩礼。因为夫妻生活中的一些必要支出等等会抵消一部分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在我国相当盛行,可以算是我国婚俗的重头戏之一。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中的“纳征”即为交付彩礼。从风俗上来讲,婚约正式缔结,男女双方一般不得反悔。如女方反悔则退还彩礼,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
如今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从法律上来讲存在误解。彩礼是否返还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如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若已缔结婚姻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结婚一年,女方提出离婚怎么办?
一、结婚时间特别短,基本上双方以及双方家庭还没有融入到一起,只是说进行了结婚仪式,但做为明事理的父母,这种情况女方应该主动的退还彩礼,最起码是大部分,不义之财还是不要拿的好。同时陪嫁也应该是对等的退回,这是无可厚非的。
二、结婚一年女方提出要离婚,如果确定是骗婚,要有相关的证据,报警起诉应该要的回来,如果是正常婚姻,过了几年不和离婚,要回来是不可能的了,如果都像你说的,但凡结婚后几年感觉不合适了,要回彩礼等等,那这个世界就乱套了,男的是不是就可以想离婚就离婚,反正能要回彩礼,不怕娶不到老婆。取个十个八个反正又不亏。那对女方公好歹也一起的大家都是付出过的。
婚姻并不是交易,无法用俗物来衡量,如果真的不合适,就选择好聚好散,对双方都是一个完美的结局。
结婚不到一年,想离婚,女方提出离婚要退彩礼吗?
我觉得要退还一部分的彩礼。因为女方这么做有可能是骗婚。
如今的彩礼压垮了不少的年轻人,很多人在高价的餐饮面前不得不省吃减用,这样才能够娶得起一个媳妇。但是有些人娶了媳妇以后,媳妇却主动提出了离婚,这让不少人困惑不已,也心疼不已。他们心疼的是他们付出的钱。
我觉得结婚不久女方就提出离婚,这时候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一部分的彩礼。
如果男方无存在过错,而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这种情况之下,我觉得男方有权利要求女方退还一部分的彩礼。有些地方的彩礼非常高,动辄几十万甚至更多。
结婚不到一年女方就提出离婚,者让男方损失惨重。有些男方家欠的债务可能还没有还清,而这时候女方又提出离婚。这让男方的日子起上加霜,所以男方为了减少一部分的损失,可以要求女方退还一部分的彩礼。
结婚不久女方就提出离婚,这有可能是她骗婚。
现实生活当中有些女人就是看中结婚的彩礼而进行骗婚的。她们觉得结一次婚就可以轻轻松松赚到几十万,甚至更多的钱。
因此她们就采用这样的偏门捞钱。我觉得男主应该考虑女方是不是存在这样的行为。如果是,应该告她,并且让她退还全部的彩礼。
如果自己行为做的不对而导致女方提出的离婚,我觉得这种情况下男方不应该要求退还彩礼。
如果结婚以后男方存在一些不好的行为,例如对感情不忠诚,或者会殴打、辱骂女方。这样的行为导致的女方提出的离婚,这种情况下男方就不应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因为男方是过错方,女方提出离婚是正常的。
你觉得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男方应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吗?欢迎在下方留言说说您的看法。
我和我媳妇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了,我想问我给的彩礼钱能退给我一部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
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结婚不到一年女方要求离婚,彩礼要还给男方吗?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就本案而言,齐现金给付韩英彩礼1万余元,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便各自外出打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理解,本不应再返还彩礼。但当地习俗是“女方不同意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男方不同意结婚的不退彩礼”,同时男方齐现金给付彩礼后家庭生活属于绝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