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X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4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等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角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2004年6月15日
书记员:XXX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年,1996年12月5日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3年4月 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公,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升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产护人高xx以区被害人徐xx区其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泝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 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百,现场勘查发现,发家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一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色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士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同的堂屋,堂屋在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青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油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油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月,在两道门门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是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问所有东西都末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抽照,提取了作窣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口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 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其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
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办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但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
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 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己触
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末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
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以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 ,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2013年5月29日
书记员:xxx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格式
法律主观:
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是非常常见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1、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2、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1、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2、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二、民事判决执行措施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这种措施适用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的情况。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这种措施适用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措施适用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怎么申请强制性执行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是:写清楚被告和原告的信息、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以下是对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回答,希望帮到你。××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该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法律文书》根据以下材料,拟写刑事一审判决书一份。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顺根,男,1973年×月×日生,×族,江西德兴人,住德兴市××,2007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月×日以被告人董顺根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顺根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顺根于2007年3月3日下午2时许因与被害人董顺炎发生纠纷而从砖堆中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董顺炎面部砸去导致被害人董顺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董顺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顺根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是故意想杀死对方。董顺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顺根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董顺根作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董顺炎(男,43岁,住江西上饶的德兴市)在酒后返回家中时,在家门口处见其弟即被告人董顺根(男,37岁)与胡某、董水某、董礼某等人在打牌,即无故对正在打牌的胡某进行责骂,其姐董水某见状即进行劝阻,被害人董顺炎继而对董水某破口大骂,叫嫁出去的董水某以后不要回来。被告人董顺根听后便与被害人董顺炎争吵起来。当被告人董顺根见董顺炎朝其走来时,即拿起一张方凳,被董顺根的妻子姜某抢下,接着被告人董顺根便从砖堆中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董顺炎面部砸去。董顺炎便仰面摔倒,后脑着地,昏迷不醒。后被董礼某等人送到德兴铜矿职工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被害人董顺炎于2007年3月6日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董水某、董礼某、姜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顺根亦供认不讳;被告人董顺根当日伤人致死的情况,有证人董水某、董礼某、姜某的证言证实,证人董水某、董礼某、姜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董顺根便从砖堆中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董顺炎面部砸去;XXX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董顺炎的血型一致;XXX公安局法院对董顺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董顺炎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顺根不计后果,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董顺根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知道砖头朝董顺炎面部砸去可能董顺炎便仰面摔倒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是否会打死他人持放任态度。被告人董顺根以当时并不是故意想杀死对方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董顺根的辩护人关于董顺根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董顺根作案后作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顺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07年×月×日
书记员:×××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2)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9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司,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笑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 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砸了村委会是事实,但是没有砸那么多东西;2.村委会应当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指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一声不吭,不为我说话,反而帮助法警查封、破坏我的酒厂;3.对调解书的执行是不公正的,我不怪法院,但村委会有责任帮我说话,他们不说,我事后为这事跟他们吵,一气之下才砸了东西。
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村委会的东西是在邹某与村委会吵架时被砸的,村委会也有责任;2.邹某主观恶性不大;3.邹某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抵达本村后,邹某外出躲避。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此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 01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xxx的证言证实:
2、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证实:
3、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12远。
4、被告人邹某供述:
…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其辩称的没有砸那么多东西,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没有替自己说话,自己是一时气愤才砸东西的意见,经查,村委会协助县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意见基于客观事实不符,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村委会也有责任,邹某主观恶性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意见,经查,村委会系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并不存在有不当之处,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此不构成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眼 xxx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xxx
刑事判决书的格式
法律主观:
在由法院进行的案件,最终都会进行判决,但是在判决前都会下达判决书,此时需要做一份书面的判决书,在刑事诉讼当中,就叫做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的格式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
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诉。
一、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
2、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刑事判决书格式
(1)标题和编号。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标题右下方写明编号,包括年度、法院简称、文书类别和号码。
(2)公诉人身份。写明公诉人的姓名和职务。
(3)被告人身份及基本情况。包括写清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何时因何问题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
(4)辩护人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如果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除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外,还应写明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5)案由。起诉情况及审理方式。写明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是自诉人提起自诉的;被告人姓名及被指控的罪名;审理方式上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公开审判还是依法不公开审判;公诉人和辩护人出庭情况。
(6)事实。认定构成犯罪的事实必须由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依法所确认。主要写明时间、地点、人物、原因、手段、经过、后果等。
(7)证据和理由。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必须确凿、充分、有力。写理由时,必须有说服力,根据刑法何条何款作出判决。
(8)判决正文。主要写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及脏款、脏物的处理,刑期的起止日期。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判决正文,定罪量刑部分按主犯从犯依次列出。
(9)交代上诉权和上诉办法。要写明上诉期限,上诉状数量、上诉法院、上诉方式。
(10)结尾。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判决决定的日期及法院院章;书记员签名,加盖“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印戳。
综合上述我们知道了刑事判决书格式,我们只需要了解就可以了,毕竟这不是由当事人作出的法律文书。而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被告人表示不服的话,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提起上诉,然后案件就会进入二审程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书写法指导
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①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②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③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④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范文: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急求!!!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告诉你一个网站,上面有很多判决,你照着写一个就行了。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安刑初宇第339号
公诉机关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云洪,绰号“大猪头”,男,汉族,1 973年1 0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农民,家住安宁市八街镇如意街26号,身份证号码为:5301 23 1 973 1 007041 4。2006年1 2月1 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0个月缓刑1年。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列钢,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刚,男,汉族,1 971年1 1月1 9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农民,家住安宁市八街镇上堍杉村70号,身份证号码为:530123 1 971 1 1 1 9041 3。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聪,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加珠,男,汉族,1 955年5月5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农民,家住安宁市八街镇上堍杉村65号,身份证号码:5130 1 23 1 9550505041 4。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小锋,小名“小二红”,男,汉族,1 979年1 1月1 6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农民,家住安宁市八街镇上堍杉村1号,身份证号码:530 1 23 1 97911 1 604.1 5。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小冬,小名“小大红”男,汉族,1 977年7月1 5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农民,家住安宁市八街镇上堍杉村1号,身份证号码5301 8 11 977071 50432。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2008)安检刑字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峰、沈小东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冬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峰、沈小东及辩护人龚列钢、张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9日上午8时许,安宁市八街镇上堍杉村大部分村民,来到水箐采矿点,要求该矿点经营者李宝生恢复红坡山植被,赔偿因开矿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失,后该村村民将水箐采矿点内的道路堵断,并在矿点内过磅房前的道路上横向开挖了两条宽度、深度不等的沟,将进出水箐采矿点的道路完全堵断。后村民进行了分班,由专人进行出工记录,全天候24小时值守不允许车辆进出,其间,村民每人集资5元在路边建盖用于堵路时避寒、挡雨、遮阳的简易房,在围堵过程中,矿点装有防盗铁丝网的水泥桩被村民推倒1 o余根,李宝生的一辆“奇瑞”轿车被村民扣留,直至3月1 6日李宝生为恢复生产,经与村民反复协商答应支付55万元人民币给上堍杉村村民,堵路村民才全部撤离,并归还了李宝生被扣的“奇瑞”轿车。3月1 7日李宝生按村民要求将五十五万元从八街镇农村信用社打到被告人赵忠于专门开设的账户上,并于当晚分发给村民。此次上堍杉村村民堵断水箐矿点,导致该矿点直接经济损失73960元,同时,也造成魏如华擦洗厂停工十八日。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均参与了此次堵路,被告人沈云洪与被告人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提出分班轮流守,并由被告人沈云洪、沈加珠进行了排班,由被告人沈加珠记录每天堵路人员,后由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提出村民每人集资5元钱盖简易房,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购买了盖简易房的材料,指挥村民盖起了简易房,后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积极与李宝生协商赔款事宜,由被告人赵忠于与李宝生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最终由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等确定分钱方案,并组织人员将55万元赔偿款分到全村村民手中。综上所述,六被告人在堵路过程中表现较为积极,是积极参加者。
上堍杉村村民在围堵水箐矿点获得经济利益后,于2008年3月20日,全村大部分村民来到八街钰元公司炼铁厂,以红坡山大枝箐被采矿渣填埋,造成树木被埋、水流转向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与炼铁厂管理人员商量未果后于当日将炼铁厂围堵至3月22日,3月25日下午,因未得到厂方满意答复,村民再次对钰元公司炼铁厂进行围堵直至3月27日下午全部撤离。由于村民围堵,使钰元炼铁厂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26.1 8万元。在此次围堵过程中,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表现较为积极,是积极参加者。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指控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峰、沈小东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三被告人辩解堵路是村民共同的主意,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沈加珠、沈小峰、沈小东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六被告人认为围堵钰元公司的大门时,钰元公司还在生产,不存在损失的问题。
被告人沈云洪、赵忠于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云洪、赵忠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宝生矿点未取得采矿权证,属于非法开采,依法不能受到法律保护,魏如华的擦洗厂只能加工李宝生矿点的矿石,不存在因李宝生停厂受到损失的情形,李宝生的非法开采行为已经导致上堍杉村生态受到破坏;《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八街镇上堍杉村村民小组信访涉及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中已经明确,责令矿山加大植被恢复工作,减轻矿山开发中的水土流失;《关于安宁市八街镇锦鑫综合服务公司红坡小铁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整改通知》中已经对锦鑫综合服务公司违法情况作出了整改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锦鑫公司确实存在着被告人所交涉的环保问题和安全隐患,作为世代生活在八街镇上堍杉村的被告人和村民,完全有权力对这样的环境、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行为进行制止;认为钰元公司的经济损失缺少合法的证据支持,不能认定,采矿企业的违法违规开采,上堍杉村群众的利益受到威胁,村民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自发参与堵路,没有首要分子,被告人的行为是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行为,方式方法确实不妥当,但不应认定是犯罪,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沈云洪、赵忠于无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指控事实,经当庭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八街镇红坡铁矿水箐矿点、安钰元工贸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9时许被告人沈小峰、沈小东在玉溪市易门县朝阳旅社4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了六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加珠一沈小峰、沈小东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情况。
5、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六被告人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3月27日间围堵水箐采矿点、八街钰元公司炼铁厂的目的、动机、商议情况、围堵经过、参与人员及分工情况等案件事实。
6、证人朱留章、沈爱兰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峰、沈小东的供述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证实六被告人积极参与堵路的相关案情;水箐矿点李宝生、莫庭洪等人的证言,证实矿山道路被堵断的相关情况;钰元炼铁厂吴学明、李文华等人的证言,证买钰元公司炼铁厂大门被堵的相关情况;证人魏如华、代加顺的证言,证实擦洗厂被堵断的相关情况;证人张兴有、邓应明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情况;证人刘刚证言,证实55万元转帐在赵忠于帐上的相关情况。
7、(2007)安刑初字第-,1 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云洪于2006年1 2月1 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情况。
8、关于水箐铁矿、红坡山铁矿开采对周围环境影响的书证材料、鉴定结论、评估报告、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赃(款)物移交清单等证据。
经本院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确认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合法有效,对公诉机关出具的指控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六被告人在围堵水箐矿点获得利益后,又前后几天积极参与堵围钰元公司炼铁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考虑到水箐采矿获点在开采过程中,未获得合法的采矿权证,造成该矿山环境不同程度的破坏,给该村村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六被告人为维护该村村民的利益积极参与围堵水箐采矿点的行为,本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论处。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兴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云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09年1月3日止)。
二、被告人余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忠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沈加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沈小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沈小冬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随案移送的沈云洪农行金穗通宝卡一张、沈加珠身份证二张、沈国良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张、沈爱兰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二张、余刚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张、王存仙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张、农村信用社储蓄一本通一本、唐桂仙农村信用社储蓄一本通一本、唐桂仙人民币1 70.7元、吕翠华人民币71 0元、沈兰芬人民币1 000元、人民币640元分别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