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单的法律(工程款结算单范本)
工程结算单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工程款结算有诉讼时效,结算工程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1.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实践中,合同约定涉及的原则:,1.价格标准,约定采用定额,还是清单方法;,2.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的约定,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3.关于签证的原则,怎样才是有效的签证,其形式和内容的要件的约定,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约定明确的管理流程。,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如果“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写出书面民事诉状,一并提交给法院。《民诉法》规定的起诉要求和对起诉状基本内容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工程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如果“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写出书面民事诉状,一并提交给法院。
《民诉法》规定的起诉要求和对起诉状基本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没有欠条,但工程结算单有签名可以起诉吗
需要行成证据连,比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等证据,只要能证明这个事就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承包人单方出具的结算单是否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施工双方发生工程纠纷时,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也需要 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工程双方有法定权限的代理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工程结算单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盖素,才能更好的保障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工程结算单双签字,款也付清,对方因合同漏问题来起诉,法院如何认定有效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结算后进行了签字,法律性质上是成立了新的结算协议。因签订结算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按照民法典中关于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来认定结算协议效力,除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范以外,一般认为有法律效力。
如果承包人认为存在漏项,则应在一年除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撤销或变更结算协议。
如果在一年除斥期间没有行使请求撤销或变更的权利,法院一般确认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认为没有漏项或漏结算的价款。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举证证明确实存在漏项并主张漏项的价款,则法院一般会对结算协议进行认真审查。其一,如果结算协议概括地表达了双方没有其他工程量的争议,双方没有其他包括价款的争议,则可能被法院认为不存在漏项,即使有,也可能会被认为是让利或对一方的补偿;其二,如果结算协议并没有概括地表示双方没有工程量或价款的争议,则法院可能根据证据证明的漏项是否数额巨大、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显失衡来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判断是否对漏项工程量和价款支持。
所以,承包人在进行结算时,一定要对工程量和价款认真进行审核,谨慎地签订结算协议。不然,会因不认真审核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结算的法律规定
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结算法律效力的规定
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