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抵押的房地产能够处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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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都要写什么,七、房地产抵押合同写什么,抵押权转让或抵押房地产转移后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五)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方式,四、抵押共有房地产需要共有人同意吗。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十五问附北京房地产抵押办法

哪类房地产能够抵押?哪类不可以?房屋抵押了土地怎么办?抵押了的房屋能出租吗?房地产抵押合同都要写什么?抵押登记应该什么时候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抵押的房产损毁了怎么办《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北京市房地产抵押作出了规定。

一、北京市什么类型的房地产可以抵押?

(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二、北京市哪类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三、房屋抵押了土地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四、抵押共有房地产需要共有人同意吗?

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五、在北京市抵押的房产可以出租吗?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的房地产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六、抵押房产投保谁出保险费?

抵押权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义为抵押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的房地产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七、房地产抵押合同写什么?

(一)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等;

(二)抵押房地产的估价、抵押率;

(三)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四)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五)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方式。

八、什么时候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权消获得原抵押房地产的产权人,应自成交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房地产抵押不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九、在北京办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以期得权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十、房地产的抵押权可以转让吗?

抵押权可以转让。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移或出租。抵押权转让或抵押房地产转移后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十一、国家要征用抵押房产怎么办?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的,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抵押物;也可就抵押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十二、抵押房产损毁怎么办?

抵押人占管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损失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十三、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分抵押的房产?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或无继承人、受遗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十四、处分抵押房产所得款项的分配应按照什么顺序?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十五、同一房地产有数个抵押权人,清偿时按照什么顺序?

以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时,同一房地产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不足偿还所欠债务本息和违约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不足部分。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本市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二章抵押的设定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五)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义为抵押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的房地产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章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条款:(一)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等;(二)抵押房地产的估价、抵押率;(三)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四)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五)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方式。

第十五条订立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还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办理抵押登记须持下列文件:(一)抵押合同;(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三)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以期得权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第十九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可以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提出管理要求,抵押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可以转让。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移或出租。抵押权转让或抵押房地产转移后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的,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抵押物;也可就抵押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占管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损失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五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部分或全部房地产,直至偿还全部债务:(一)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或无继承人、受遗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第二十五条抵押权人可以以下列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一)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二)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拍卖;(三)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其权利及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处分房屋时,其房屋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随房屋一同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屋一同出售、拍卖的,其出售、拍卖所得款项,须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再按规定顺序分配。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和利害关系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出租的,还应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和承租人。共有人和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抵押人不得设置障碍,并严格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

第二十八条已出租的住房处分后,原租赁合同期满,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续租的,可书面通知原承租人在6个月内迁出;产权人继续出租该住房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抵押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二)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已就该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第三十一条以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时,同一房地产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不足偿还所欠债务本息和违约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二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权消获得原抵押房地产的产权人,应自成交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三条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合同仲裁机构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抵押不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第三十五条已生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的房地产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辖范围,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自收到抵押登记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

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人有以下权利:

1、抵押人能就同一抵押物在抵押后剩余的担保价值设定其他的抵押权;

2、房地产抵押不影响抵押人对房地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3、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签订不剥夺房地产抵押人的处分权。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

处分抵押房地产中止的情况不包括( )。

【答案】:D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中止情况。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中止情况包括:

(1)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2)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4)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5)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法律主观: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主要有:

1、保持抵押物价值的效力;

2、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效力;

3、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房地产抵押权费用的债权范围效力;

4、房地产自身、房地产的从物、房地产的从权利、孳息的物的范围效力。

法律客观:

1、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⑶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⑴房地产自身。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⑵房地产的从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⑶房地产的从权利。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⑷孳息。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中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什么是处分抵押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含义

(一)抵押与房地产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而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的一种担保形式。

抵押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成文法抵押,即是把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能否收口, 要看债务的偿还情况而定,如不能按时清偿所借债务,财产所有权便不能收回。如果能按时清偿所借债务,财产所有权便可以收回;另一类是有合法留置权的抵押,它是在法律上给予承押人留 置财产的权利。抵押是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为确保债务按时清偿而实行有价担保的一种行为。对于债务人(承押人、抵押人)来说,仍然保留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对于债权人(受押人。抵押权人)而言,在债务清偿之前,拥有抵押财 的所有权,可避免遭受损失,在整个抵押过程中,债权人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当 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时,债权人有权拍卖。转让或兑现设定抵押的财产,并从其款项中得到清偿。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它随着债权的发生而发生,随债权的消失而消失。作为抵押 的财产即抵押品的种类很多,一般为易子保存或变卖的商品,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房地产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形式,指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权即是以房地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财产而形成的权利,是随房地产抵押的形成而发生的。房地产由于其经济价值大,耐用期限长,具有保值、增值性、不可移动性,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抵押品。在房地产抵押期间,房地产产权仍然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债权人只能按期取息和收回借款,而无使用与管理房地产的权利。当债务还清,债权人收回房契、地契,抵押即告结 束。如债务到期抵押人不能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 抵押物,以偿还其债务。债务已到期而未能清偿时,抵押房地产 的所有权属于抵押权人。如抵押物拍卖。转让后所得价款偿还债 务有剩余部分,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抵押权人仍可以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也叫抵押放款或财产担保放款,指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还款的物质保证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是平行存在的两种贷款形式。信用贷款 是借款人单凭自身信誉,无需提供物质保证而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放款人而言风险较大,因此利率较高,往往只对一些信誉好的大公司提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 争日趋激烈,广大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会面临无力清偿债务, 甚至破产的危险。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减少贷款风险,金融机构往往要求贷款人提供一定抵押物作为担保品,以备借款人不能依 约偿还本金和利息时,银行可以依法从变卖抵押财产得款中得到补偿。可以用作抵押财产的物品有:房地产、机器设备、有价证券、流动资产等。 房地产抵押贷款则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提供房产或地产作为还款的物质保证的抵押贷款。它是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主要形式,在融资业务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不转移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但产权人 和受押者都不能随意处理房屋。与其他贷款相比,房地产抵押贷款具有以下特征:

1.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前提来融通资金的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是以房产或地产为抵押而取得的贷款。与信用贷款相比,房地产权参加到抵押人与承押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中,减少了债权人的贷款风险,而且其贷款发放数额由抵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项目风险程度来决定,整个借贷活动的展开以房地产抵押品的存在为前提。但就借贷双方而言,其目的都不是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以抵押物为前提融通资金。借方是为了获得资金 而将房地产抵押,贷方为保证贷款安全而要求取得抵押物的抵押权。

2.当事人具有双重关系借贷双方不仅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还存在出押受押关系。借方既是债务人又是出押人;贷方既是债权人又是受押人。

3.抵押物权属关系复杂房地产抵押中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内,房地产抵押物设立抵押权,并办理登记,抵押权人保管房产的产权(所有权)证书和地产的使用权证书,但不转移房地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仍归出押人。当贷款到期如出押人履行债务,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归还出押人,如出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承押人可以行使对房地产的所有权。

4.借贷双方须签订抵押合同,保护双方权利房地产抵押所涉及的权属关系较为复杂,为保证抵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清贷款全部本息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即告终止。

5.涉及关系人及影响因素众多房地产抵押贷款与其他标的物抵押贷款不同,它不仅涉及到 抵押人与承押人的双方利益,还涉及如房地产使用人。共有人以及它项权利人等各方面的权益。影响因素有:交易市场上房地产实际价格的波动情况。抵押期间房屋的使用。修缮、管理、养护 对实际价格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意外灾害、人为事故等。

二、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程序

(一)提出贷款申请

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时需填写《房地产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文件,经贷款负责人认定后方可办理借款申请。如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 业,则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房地产抵押登 记申请书。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抵押房地产的清单及所有权证件、房地产抵押合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借款人财务情况和其他有关文件。当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时乡还需提交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按合同付清出让金的凭据。

(二)贷前审查

金融机构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后,要对借款人和抵押标的物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分析。这是保证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对借款人资格、资信的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确有还款能力。抵押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抵押房地产拥有所有权,并领有所有权凭证;法人应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且具有房地产开发权。同时,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供验资证明。财务报表等资 料审查抵押人的资信状况。在对借款人审查的同时也要审查承押人是否具有承押资格, 这将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领导机关来进行。我国有些地区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必须是国内的银行或者是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银行。

2.对抵押物的审查对于抵押房地产的选择和审定,主要着眼于易于保值。易于变现。易于保管以及易于估价的房地产。抵押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能用于贷款抵押。

3.对贷款用途。项目的审查和分析一是审查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对贷款项 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从市场研究和经济研究两方面分析贷款是否可行,主要有以下比率指标:

(1)营业净收益与贷款本息比率。这是分析房地产抵押贷款还款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预计项目年度营业净收益/年度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该比率越低,对金融机构而言风险越小,反之,风险越大。

(2)营业费用比率。该指标也可以分析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 营业费用/项目实际总收入该指标越大,反映项目创造单位收益所需的投入越大,贷款 人可将该指标与市场上平均水平比较,一般不能差距太大。

(3)保本比率。指项目支出与收入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营业费用十贷款本息)/潜在总收入贷款人一般规定允许的最高比率范围为70%一95%,如比率高于这一水平,则项目得不到保本的现金流。

(4)贷款价值。计算公式为: 抵押贷款金额/抵押房地产价值这个比率对金融机构而言,越低则贷款安全性越大,相反,贷款安全性就越差。抵押贷款金额的确定取决于各方面因素,如 银行可贷资金是否充裕、借款人的自筹资金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政府的法律、法令等等。找房地产资料,到中国地产商

(三)对抵押房地产的估价

房地产抵押估价是审核房地产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及可靠性,并在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利率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该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房地 产价值评估可分为住房估价和土地估价两个部分。住房估价方法较单一,计算公式为: 房价=房屋重置价乘于房屋成色 ,其中重置价是按现有物价水平重新建设房屋的价值,成色是用百分比表示的新旧程度。房屋估价还可以按各种建材数量构成评点计算,也可以采用立方尺法、平方尺法等。其基本思路是先计算其建设成本,然后减去折旧。

土地估计则较为复杂,常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法等。房地产金融机构一般配有专职或兼职估价人员,对抵押房地产作出价值判断。 通过上述方法计算出房地产现值后,金融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走势。贷款利率变动趋势等因素,决定贷款金额与房地产价值的比率,算出贷款额度。本世纪初美国刚开始推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时,贷款价值比仅为50%-60%,后随经济发展,这一比率提高到80%左右。“二战”后,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由于二级抵押市场的建立,房地产的易售性、价值流动性增强,贷款风险分散,贷款价值比率高达90%。我国由于刚刚开始推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制度、贷款额度要根据福利性住房和盈利性经营房地产分别确定,前者可享受优惠,而后者则应从严掌握。

(四)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和登记 对贷款审查合格之后,借款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订立抵押贷款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是指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包括借贷双方和担保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签订的书面契约,所签订合同应办理公证登记。另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持抵押合同。有关批准文件及证件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为防止产权不清或已经失效,以及一物两押。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日期内办完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法律不给予保护,如抵押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五)抵押房地产的保险 我国有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房地产抵押人在申请抵押贷款前,应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投保,否则不能取得贷款。借款人可持购房合同或售房单位出具的住房交付使用证,办理投保手续。借款人自行组织施工或翻修住房的应办理“建修房综合保险”,至建修住房全部竣工时为止。保险金额的确定:凡以、建的住房作抵押的,不得少于购、建住房的价值;以优惠价购房的住房作抵押的,应按优惠价房的现值进行保险;旧房翻新后作抵押的,将旧房价值与翻修费 用之和作保险金额。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物的保险期应与抵押贷款期限相一致,借款人在抵押期间不能中断或撤消保险。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单位有权代为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被保险的抵押物一旦出险,其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规定赔偿。贷款单位为抵押物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者,贷款单位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六)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

1.抵押物的占管一般而言,抵押物的占管方式有两种:抵押权人占管方式和 抵押人占管方式。房地产商品的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只能由抵押人占管,抵押权人保管房地产的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未经抵 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房地产交由他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和检查。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拆除、赠与、改建,不得改变其性质。 己作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内发生继承。遗赠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2.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物的处分,是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最高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

(1)抵押人未依约履行债务的,即合同期满后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而又元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3)抵押人的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4)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下列方式之一处分抵押物:

(1)申请当地房地产市场公开拍卖;

(2)委托房地产交易市场出售;

(3)经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适当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按照当地有关规章办理。

抵押房地产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原则和分配顺序是: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除抵押物应交税费;

(3)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

(4)所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物处分价款超过偿还额的剩余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抵押物处分价款不足偿还贷款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经营状况。申请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长短确定,一般最高不 超过抵押物现行作价的70% 。贷款的期限主要有两种:短期建 设贷款以建设周期为限,一般3一5年;长期经营贷款15一30年左右。抵押贷款利率一般是按照期限、货币市种确定的,人民币抵押贷款利率按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借款数额的多少,实行浮动利率。外币抵押贷款利率按 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加浮动利率执行。贷款利息实行 按季结息的办法,利息的收取方法是由贷款人按季直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收取。

四、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偿还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选择何种还 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常见的偿还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分期还本金加利息的不等额抵押贷款还款方式(递减 还款) 这种还款方式是以总贷款金额除以还贷期,得出每期应还的本金,再加上该期利息,便得出各期应还金额。与按揭贷款递减 还款的计算原理相同,只是一般是按年还款。

(二)每年支付利息,期满一次偿还本金或分期归还本金的还款方式一般对于期限不大长,金额不太大的贷款,可采用每年支付利息,期满一次偿还本金方式,如一笔房地产抵押贷款50万元, 期限3年,年利率10%,则每年支付利息50x l0%:5万元, 到期一次还清本金50万元。对于那些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长期贷款 可采用分期归还本金方式。

(三)资金回收式年度等额还款方式该方式是还款年度内,每年还款固定不变。

(四)本金利息平均归还方式 这种方式是借款人在各期次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的本息。

哪些情形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的情形有: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未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利是怎样的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在什么情况下质押权人可以自行处分质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上述情况,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质押物为房地产的质押权处理: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押权

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的房产吗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的房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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