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什么样的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法律主观:
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的特征。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人证言的录音是哪种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不少当事人会选择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证据。那么,我们使用这些方式收集到的多媒体资料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呢?今天,大家就和我一起来看一下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是什么吧。
一、视听资料本质上是记录待证事实
1、基本介绍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作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可以准确地再现案件发生时的情景,如录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声音,能准确无误地反复重述原来的声音,不太可能发生遗忘、误记、错误之类的情况,录像能反复再现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形象和活动情况等。
2、对比说明
应该说与其他场合下的音像资料或视听资料有所区别。如现场勘验中的录音、录像和鉴定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记录的内容也具有证明意义,但其记录的不是待证事实。同样,对证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也可进行录音、录像,这时是作为笔录以外的固定言词证据的一种方法,从形式上说属视听资料,但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视听资料存在区别
在现行刑事诉讼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下,侦查机关不仅要收集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证据,还要证明收集证据程序上的合法性,这就类似一种倒置的举证责任,即在证明对方违法犯罪时还要证明自己合法,所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明办案机关程序上取证合法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质证。但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者记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不同,存在诸多差异。
1、时间
记录的时间不同。视听资料证据记载的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人们可以通过音像证据直接了解有关情况,如根据实施犯罪当时在现场进行的录音、录像,人们可以直接了解犯罪的过程、与犯罪有关的人和物的情况。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记载的是待证事实发生后有关物品、场所的状况及言词情况,人们只能根据这些状况表述推断或间接地了解事件发生时的情况。
2、手段
手段不同。视听资料可以是为证明某一事实的目的而有意识记录的,也可能是在记录其他内容时无意地录下有证明意义的内容。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技术人员完全有意识地采用技术手段制作的音像资料。三是法律性质和作用不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办案过程的一种记载手段,其本质是追求程序上的公开、公正,而记载的实体内容具有可变性。视听资料记载的是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一般不具有可变性,否则就是违法证据。
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不能笼统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1、程序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不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只是待证事实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以固定有关物质存在的状态和现象。检察机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固定的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其本质上应该分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等证据,
2、实体
从实体上说与书面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独立的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不能笼统地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综上所述,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在实务中往往被认做是视听资料。但是,我们应该从记录内容的不同来区分其性质,如果是记录案件的事实的,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范畴。但是,如果只是单纯记录办案过程的则不应当划入视听资料类别,而应当看作书面笔录、勘验检查。总之,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我们应该根据其内容来进行判断,不能单独下结论
什么样的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法律分析:
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当然上述所有的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说警察、律师等等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法律分析】: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但其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电话录音的获取来源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隐私;2、其内容需要清楚还原事实;3、当事人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时,需要提供当时录音所使用的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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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
录音作为证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
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比如录音时故意引导对方做某些回答,然后经过剪辑手段,获得一份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也会认定为无效;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综上所述,在证据的分类当中有一种是录音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可以将收集的录音证据提供的,但是按照程序还是要先对录音证据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问个法律问题,关于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