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简述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概念以及特征。
法律主观:
共同诉讼有哪些特征与当事人为一对一的诉讼相比,共同诉讼具有下列显著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诉讼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这一特征,给共同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独特的问题,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来参加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多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关系如何等。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各实施各的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如共同共有财产所有人因析产引起争议的诉讼,有共同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诉讼等。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所谓诉讼标的,是指诉讼所指向的具体目标,也就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离婚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共有财产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后者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质实体。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同一类型。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普通的共同诉讼也可以分为各自独立诉讼标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法律主观: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共同起诉的具体情形包括下列各项: 1.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 共同诉讼人 。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 、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 连带保证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民事共同诉讼的条件
法律主观:
分类 在 民事诉讼 理论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 民事诉讼法 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法院 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 共同诉讼特征 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类型 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但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权利义务共同型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 债务人 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原因共同型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共同诉讼具体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共同诉讼文件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 连带责任 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中, 债权人 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担保法 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 公司 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 侵权 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 拘传 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此必要共同诉讼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外,还涉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由于在诉讼中,各个共同诉讼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可以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这就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的,即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种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所谓默示承认,是指只要共同诉讼人未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表示异议,即表明该共同诉讼人已经承认。不过承认原则也有例外,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该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是什么
法律分析: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共同诉讼中要求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是相同的。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这两种情况。同一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同种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
三、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主张是一致的。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四、共同诉讼的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合并审理。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五、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一人的诉讼行为不会对其他行为人发生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例子有哪些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举例:继承纠纷中的继承人们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因为在继承纠纷中,人民法院没有判决遗产的分割归属时,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所以继承人们的诉讼标的均是全部遗产,是同一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中何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法律分析: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
【答案】:B
本题考查程序法常识。
“共同诉讼人”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A项错误,“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相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时,要么同为原告,要么同为被告,不可能是总称,此选项表述错误。
B项正确,共同诉讼中人在共同诉讼中诉讼地位相同,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C项错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属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选项表述错误。
D项错误,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此选项表述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B。
论述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的种类。
【答案】:根据共同诉讼标的的不同,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后所进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各个共同当事人一起参与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但是由于这些诉讼之间具有某种相似性而被合并在一起进行,因此得名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类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的诉讼,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必须合并的诉讼,否则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没有参与的诉讼将不得再单独提起,必要共同诉讼也就因此得名;普通共同诉讼不是必须合并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诉讼即使没有参与共同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