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对脚趾鉴定)
司法鉴定10级伤残标准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有以下11种: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工伤十级鉴定标准
一、工伤十级鉴定标准有哪些
1、工伤鉴定十级标准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功能障碍,无生活自理障碍。具体包括:
(1)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2)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30%者;
(3)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8;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个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个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如下: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事故情况材料;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请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首先,在明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之前,应明确相应的划分依据,分别是:
1.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级伤残的具体鉴定标准为: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骨折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级伤残标准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_等;可鉴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但具体的标准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专门作出,这样才是有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_;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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