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轻伤鉴定标准(车祸轻伤鉴定标准赔偿费用)
车祸头部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人体轻伤有专门的鉴定标准,只要按照标准来核实伤势就可以。如标准规定颅骨骨折算轻伤,鼻子粉粹行骨折或者鼻子有明显的移位也算轻伤。头部受伤出现意识障碍了,或者近期总是忘事也算轻伤。再比如车祸造成脸部损伤留下疤痕,疤痕长度累计达到4厘米就构成轻伤,又或者造成皮肤损伤需要植皮的,造成损伤致流程的都是轻伤。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1—10级车祸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一级至十级的伤残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生活自理范围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簌;自我移动。
(2)二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3)三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严重的障碍,并使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危害后果。
(4)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与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在损伤种类方面基本一致,但规定的受伤人员的伤情种类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较三级低,而且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也不一致。
(5)五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危害后果。
(6)六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7)七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8)八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
(9)九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轻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10)十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轻微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交通事故伤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害认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极度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联症(肌力1级)。
5.严重的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
7.持续昏迷。
8、呼吸困难_级。
9、心功能_级,或心功能_级伴有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后。
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联症(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
5、面部疤痕超过9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目球缺失。
7.失明眼睛5级。
8.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_级。
12.肺功能严重损伤。
13._类心功能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_类心功能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肝功能严重受损。
15.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的阶段尿素病。
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期肾功能不全尿素病。
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9、四肢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双肢(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2.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的监护。
3.三肢或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三级)。
4、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严重毁容。
8.失明眼睛4级。
9、一只眼睛缺失或失明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1.一个上颌骨完全缺损或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气管插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_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喂养依赖胃造口术。
17.小肠切除3、4次以上,无抗蠕动吻合。
18、肝切除3、4个以上。
19.全胰腺切除术。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腕关节以上双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
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级残疾
1.三肢或四肢瘫痪(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三级)。
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
5.60%以上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有器官功能障碍的外观。
6.失明眼睛3级。
7.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2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个上颌缺损超过1/2。
11、下颌骨缺损超过6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
13.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14.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15.一侧全肺切除术。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以上肋骨)。
17.双侧肺叶切除术。
18、心功能_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及逆向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及回肠造口术。
21、肝切除23个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全膀胱切除术。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年轻女孩的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7.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8.两掌缺失90%以上。
29.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单侧瘫痪(肌力1级)。
3.完全运动性失语。
4.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严重尿崩症。
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外观。
8.中度毁容的脸。
9、双眼低视力2级。
10.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1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3.双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呼吸困难_级。
15、呼吸困难_级。
16.肺功能中度受损。
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
19.全胃切除术。
20、小肠切除2/3(含回盲部)。
21.严重肛门失禁。
22.肝功能中度损伤。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严重的排尿困难。
26.双侧卵巢切除术。
27.椎体骨折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的中轴,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28.双手90%以上的手指缺失。
29.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
30.肘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1.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2.跗跖关节上方的脚不见了。
33.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6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痪(肌力四级)。
3.单侧瘫痪(肌力2级)。
4.不完全失语症。
5.中度创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行走不可能。
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外观。
9.脸上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超过75%,影响外观。
10.一只眼睛低视力2级,另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11.一只眼球缺失,伴有另一只眼睛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4.由于上下颌骨的部分缺损,有12颗以上的牙齿缺失。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术伴节段性或楔形切除术。
18.心脏瓣膜置换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管狭窄,只能进入半流质食物。
21、肝切除超过1/2。
22、胰腺切除超过1/2。
23.未成年人或年轻人的脾切除术。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脊柱骨折畸形愈合,留下颈部或胸腰椎活动度完全丧失。
26.双手手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7.双手手掌缺失50%以上。
28.腕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29.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0.肩部、肘部和腕关节中的两个以上关节已经完全失去功能。
31.髋、膝、踝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32.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七级残疾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三联症(肌力4级)。
3.单侧瘫痪(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5.不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疤痕形成超过30cm2,明显影响外观。
9.稍微毁容的脸。
10.唇缺损的累积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
11.超过2/3的外鼻有缺陷或严重变形。
12.一只眼球缺失,或一只眼球萎缩有手术摘除的指征。
13.双眼视力均为低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度严重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_度。
19.器质性失音。
20.部分胸廓成形术治疗局限性脓胸。
21.一个肺叶切除术。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反流性食管炎。
24、肝切除超过1/3。
25.肝功能轻度损伤。
26、胰腺切除超过1/3。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大部分结肠切除。
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0.单侧肾切除术。
31.肾损伤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的替代或分流。
33.大多数膀胱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变形。
35.全子宫切除术或次全子宫切除术。
36、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留下下肢相对长度差8厘米以上。
37.双手手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8.两掌缺失超过30%。
39.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中的一个功能完全丧失。
40.股骨和胫骨干骨折变形,角度>40°或旋转>40°。
41.下肢骨折,短缩畸形超过8厘米。
42.髋、膝、踝关节的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3.双脚75%以上的脚趾缺失或脚趾功能完全丧失。
44.跖骨关节上方少了一只脚。
45.皮肤损伤导致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40%以上。
八级残疾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麻痹。
4.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5.面部疤痕大于20cm2,影响外观。
6.脸上大量细小斑点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外观。
7.鼻尖和鼻翼一侧缺失或变形,影响外观。
8.单眼失明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皮下垂覆盖所有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瞎了眼睛。
12、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超过70%。
13.单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_度。
15.超过14颗牙齿脱落。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18.节段切除。
19、心功能_。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替代品重建血管。
22.食道重建。
23.胃的大部分被切除了。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
26、胰腺切除术不到1/3。
27.脾切除术(成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和肛门损伤,留下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30.尿道狭窄需要定期扩张。
31.一个肾上腺不见了。
32.双侧输精管缺损无法修复。
34.女性双侧乳房大多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无法修复。
36.脊柱两个以上椎体的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
37.脊柱骨折和脱位已经通过手术治疗,留下了功能障碍。
38.骨盆环和髋臼骨折的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手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两掌缺失超过20%。
41、肩、肘、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42.股骨和胫骨干骨折遗留骨折,角度>30°或旋转>30°。
42、下肢骨折,伴有6厘米以上的缩短畸形。
43、髋、膝、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4.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5.长骨骨折后,慢性骨髓炎不会愈合。
46.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47.对四肢主要关节中的一个关节进行人工关节置换,留下功能障碍。
48.超过50%的双脚和十个脚趾缺失或超过75%的功能丧失。
49、双侧足弓结构损伤。
50.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完全公开透明。然而,残疾鉴定的水平并不完全取决于临床诊断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使用专业的医疗仪器进行测量。人民法院只受理权威残疾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我们可以适当理解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但不能自行推断伤残等级。
百万购车补贴
交通轻伤鉴定标准
法律主观: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如下: 第3.1条: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第3.2 条: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第4.3.2条还规定了,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交通事故轻伤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有:
(一)头颈部损伤
1、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涎腺其导管损伤。
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以上,擦伤面积在20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请教大家法医鉴定轻伤和轻微伤的标准是多少 ,面部太阳穴处伤口4公分是轻伤还是轻微伤,肇事者应该服什么
太阳穴这个位置位于头、面部交界处,就你的描述来看不能界定是头部还是面部。如果你这个4公分完全在面部,而且确实是创口的话可以定轻伤;如果在面部但只是4公分的瘢痕呢就不好说了,太阳穴这个地方并不在面部显著位置,不管瘢痕深浅与否都不符合标准中“明显”这一要求,轻伤估计很难。不过呢,国家标准是20年前制定的,许多条款不完善,法医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比较大的,你懂的。嘿嘿。
构成轻伤的,肇事者需承担刑事责任。轻微伤一般只作一般民事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