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劳动法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劳动合同违约金多少受法律保护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 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理解 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 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应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以理解为对债的一种担保,也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设立违约金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哪些情形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情:
雷*学硕士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令她的同学羡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她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雷*学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雷*学承诺,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
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半后,雷*学向公司递交辞呈。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告知雷*学须支付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雷*学一审要求法院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表明为雷*学的“单方承诺”,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议约定。且该承诺书真实有效,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基于对雷*学单方承诺的合理信赖,为雷*学办理了北京户籍。但雷*学在办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损失赔偿,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此理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雷*学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公司进行万元的损失赔偿。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承诺书的性质,该承诺书中虽然未将公司列为相对方,但是鉴于该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公司,在雷*学做出上述承诺之后,公司予以接受,此后公司也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雷*学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第二,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决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三,雷*学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
雷*学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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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上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 ) ①服务期;②竞业限制;③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我们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仔细看的话,会发现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劳动者违约的条款。因为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么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是不是所有违约劳动者都要承担违约金?下面我们通过我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此处的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不影响正常的职位、工资调整机制。因此劳动者无须担心约定服务期后的职位和工资问题。
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
劳动者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有保密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同时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劳动者违反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数额超出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追加。
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实际上竞业限制条款也是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一种手段,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劳动合同法有又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等做了相关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特别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由此可见,按照《合同法》规定,不是劳动者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要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情形只包括三条,如双方约定服务期的、约定竞业竞争条款的。做为劳动者,我们要掌握这方面的有关知识,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对这些条款进行留意。
能产生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条款有哪些
1.基本原则: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2.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
3.可以约定劳动者担违约金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②有竞业限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基本原则: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
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可以约定劳动者担违约金的情形
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的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有竞业限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立法还作了特别限制,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基层员工对公司也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而公司对刚入职的这些员工也有可能会提供专项的培训,员工如果在接受完培训之后就马上离职,这种行为必然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说,只要有专项培训的一般都是约定的有服务期的,只不过,劳动合同当中的违约金标准是有所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法培训费和违约金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培训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是不是在服务期间只要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服务期,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公司如果根据以下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公司主动提出,但员工仍然需要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现在很多公司都会为员工提供一些专项培训,在培训之前会签订一个培训协议,以防员工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服务期内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解决劳动合同,那么要主动承担违约金。但是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服务期约束,不需要支付任何违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最新标准2022
一、 劳动合同违约金 最新标准 约定 违约金 的基本原则: 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申诉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二、 劳动合同 中如何约定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 》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 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般来说,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很多单位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实践中有些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随意跳槽,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但并不是只要劳动者有跳槽或者其他一般的违约情形时,用人单位就一定能向劳动者要求高额的违约金的。 法律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情形,但这仅仅限于约定用人单位承担 违约责任 ,若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话,《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只能在两种情形下,才能要求劳动者来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涉及到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了。
拖欠工资违约金法律规定
关于拖欠工资的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一直拖欠有没有违约金?
1、拖欠工资没有违约金,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支付经济赔偿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一个是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获得经济赔偿金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简要总结:
拖欠工资违约金法律规定:
关于拖欠工资的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1.《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增加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给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来“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妥善的待遇、和谐的劳动关系来留住他们2。最常见的是,违约赔偿金是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而规定的。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又称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的款项。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双方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方不能自行约定所谓的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的,该约定无效。主要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
第一,劳动合同及其专项协议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不对称,个体劳动关系的从属特征。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得到工作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条款。劳动者出于生计被迫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单位事实的影响。
二是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很少有平等的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的违约金责任。他们大多认同劳动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损失多少,也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担保密义务,都应向用人单位支付大量违约金。而对于用人单位打破劳动者的职业稳定,违约金的支付往往没有对等的约定,劳动者得不偿失。明显不公平。
第三,劳动者有劳动的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制劳动者劳动。这是现代劳动法中劳动者工作自由的原则。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否则,劳动者有权立即辞职。第四,劳动者有依法选择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当然有依法保护其商业秘密等利益的权利。但是,劳动者的择业权是其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等级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单位的相应权利。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特殊对价(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以保守商业秘密),仅仅因为合同,劳动者就必须无限制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符合个体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因此不具有正当性,或者至少其正当性是不足的。
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在保守商业秘密和服务期的事项上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在这两个事项上已经提前投入。比如用人单位为资助培训与员工签订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对员工离职约定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员工或者保证合同的履行,而是为了赔偿员工离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种违约金约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劳动者单纯就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违约金,显然不那么合理。原则上,如果雇主支付一天的工作,违约金不适用于普通工人。
有人认为企业高管不应成为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没有分类适用,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缺陷。随着阶层分化的进程,劳动者倾向于作为弱势群体受到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保护,产生了很多扭曲的现象。首先,一方面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企业与普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企业的主要管理者来说,由于他们本身就是企业的代表,所以总会出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奇怪现象(有些居心不良的人甚至可以利用这种便利为自己获取不道德的利益);其次,一方面,他们被赋予重要的责任,获得丰厚的报酬;另一方面,他们可以像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相应的多倍加班费,甚至有的愿意利用有利条件制造加班事实,自己加班获取超额利益;第三,即使其中一部分人不称职,在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时也无法实现企业所期望的利益,企业也无法直接辞退他们(有些居心不良的人甚至可以通过自行辞退的方式制造被企业辞退的事实,以此来获得高额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他们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不受限制的辞职权,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诸如此类的事情,不一而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们的雇主之间更加平等。因此,对于这一群体,应更多地参考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与普通劳动者相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更大。对于企业的核心员工,如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除涉及保守商业秘密和服务期的事项外,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其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从地方立法来看,主要有三种。首先是消极立法。比如在上海,江苏,浙江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违约的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此外,不得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规定违约金。第二是肯定性立法。如北京、安徽、山东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期限等行为约定违约金。第三种是空白立法,和劳动法一样,没有规定,比如吉林、河北等地。立法空白的结果就是劳动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和适用没有限制和约束。但无论是我国劳动法还是地方立法的类型,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劳动合同中没有因劳动者分层而对劳动者能否履行合同期及其他约定的违约金作出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