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的影响有哪些
银行贷款改变用途,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改变贷款用途是犯罪吗
一、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必然不构成贷款罪。二、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可能会成为构成贷款罪的事由,但仍应区分改变用途的原因,以及实际用于何种目的。第一,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的定性《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严格区分贷款罪与贷款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不能以贷款罪定罪处罚。”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为何不构成贷款罪一方面,行为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即使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将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归责于前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贷款罪;另一方面,在实务案例中,很多企业以及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的确是为了某项业务的经营,但由于现实情况发生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得不改变贷款用途,此时当事人仍将贷款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的,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也不必然构成贷款罪构成贷款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在此基础上,讨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变贷款用途,可能是办案机关认定行为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因素,但不能当然得出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银行贷款用途违规但无相关文件
银行贷款用途违规但无相关文件:首先有人说,银行是给有伞的人送伞,现实中除了国家政策银行像国家开发银行等除外,确实如此。
其次本质上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是它们的生命线,因为一旦部分客户出现逾期现象,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可能受到影响,严重的有全面暂停的风险,给社会金融活动造成很大损失。
还有,如果贷款资金流向异常,一旦被银保监会查到,那么罚单也是最起码百万级起步。
因此,只有大部分优质的客户,按时履约,并且没有将贷款资金流入明令禁止的非经营、非消费领域,银行才有盈利的空间。
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都会和借款人沟通贷款的用途,明确不能用于例如房市、股市、民间借贷等违规领域。
借款人为了能顺利获得贷款,一般都会积极配合签署相关资料,但是一旦资金到手,第一手受托支付后,后续的用途银行无法监管,也给了借款人很大的自主空间。
为了用款方便或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借款人可能会选择将资金化整为零划转至自己的关联公司、直系亲属、甚至直接划转至他行同名账户。
究其原因,还是借款人资金用途合规性的意识不强,违规成本太低,即使后续被银行检查中发现存在用途违规情况,可能也是一段时间以后的事情,惩戒措施也就是提前收回贷款。
但目前监管层对银行信贷违规处罚力度加大,涵盖违规发放贷款、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三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等方面。
对此,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加大了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测,技术手段也不断提升,就不足为怪了。
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意味着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贷款。
最后如确实用途违规,最好想办法结清,再以合法用途贷款。否则提讼强制执行,也是不爽的。
改变贷款用途算不算骗贷?
改变贷款用途,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贷款。
贷款罪的意思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向银行进行贷款。而如果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说贷款后是愿意归还的也进行了归还,而只是贷款用途与实际不符合的,不构成贷款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行为人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借款人和债权人没有恶意串通的,即使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也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因借款用途的改变而丧失担保责任,借款人在借款时,不存在欺诈,借款人知道真实借款用途的,担保人也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改变借款用途后,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的,借款人改变用途后,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改变借款用途购货合同是假的担保人怎么办法律后果
如果借款用途购货合同是假的,那么虚构贷款用途,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且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基于改变借款用途,购货合同虚假的审判实践,仅仅在民事审判中提出虚构合同问题,贷款合同仅会因为存在欺诈情形成为可撤销合同,银行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会选择追认该合同有效。因此,有些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经常会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贷款人,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将暂停审理或不予受理。
拓展资料
骗取贷款罪构成标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贷款诈骗罪则仅需2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若贷款人提供虚假合同、编造项目或提供虚假使用证明,构成犯罪的,民事审判中,法院往往以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将贷款合同认定为无效,相应的抵押、保证合同等作为从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2.贷款人一旦被刑事追责,该笔贷款纠纷就成为一起刑事案件,最终法院会直接判决贷款人返还贷款本金,银行无权再提起民事诉讼。原贷款合同的利息约定、担保措施等都归于无效,相应的担保人、担保物也将失去原有的效果。此时,贷款人又因为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被判处罚金,几乎丧失还款能力,银行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另外,若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恶意串通,虚构贷款合同,骗取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也将会以共犯予以判刑。
银行的贷款,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现在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担保人应当免责
贷款人应当预见到依据借款人委托付款指示采取的付款行为,明显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不符。贷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贷款,事后未向借款人提出异议,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并征得其同意,构成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担保人基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做出的,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的承诺,对担保人、金融机构、借款人三方均具有约束力。未经担保人同意,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偏离担保人真实意思,加重担保人责任的,在加重的范围内担保人可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