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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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 法规 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中涉及到 强制执行 的财物和赃款返还被害人的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7号):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 孳息 ,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法律客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集资诈骗罪定义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集资诈骗罪定义的规定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作出了修改,提高了法定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判断需要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所在,同时也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往往难以被司法机关很快认识和把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认定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供述、出借人或证人的陈述等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一般并不会自证其罪,承认自己在集资时想将对方的资金占为己有,因此实践中很难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种是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证明,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基于经调查后掌握的行为人大肆挥霍集资款、行为人未将集资款用于经营或仅将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等事实,根据这些事实与导致集资参与人财产灭失之间的内在联系,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第二种方法也是司法实践中常用方法,我们讨论几个经常发生于实践生活中的推定依据。

1、“肆意挥霍”行为。

集资诈骗的被告人在获取巨款后,金钱的诱惑经常使得被告人大笔挥霍以满足个人欲望。曾经有一个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该案件中,被告人借创新金融服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判认为,在丁某的决策下,被告单位将26亿余元集资款用于挥霍性支出,包括购买私人飞机、别墅、豪车、珠宝以及赠予他人,上述款项不仅数额极高,且大幅超出被告单位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丁宁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方式;

案发后,丁宁等被告人对部分集资款不能说明去向,以致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直接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利益损失。以上行为足以反映出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从审判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肆意挥霍行为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息息相关,那是不是说只要肆意挥霍就要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呢?并非如此。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强调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肆意挥霍”也有进一步的说明,那就是要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肆意挥霍”的情形,但并不影响给集资对象还本付息,对相关法益并未造成侵害。这种情况,就要综合考虑案情来判断,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携款逃匿”行为。

集资诈骗的被告人获取巨款后,携带巨款逃匿也是常见行为,逃走了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主观故意了呢?

在胡德军集资诈骗罪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随后,胡德军不服判决,辩护人上诉称胡德军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四川茗圣公司账面显示,公司吸取借款人资金1个月后并不能如期按约返还集资款,且上诉人携款逃匿,其无返还能力更无返还打算。对于上诉人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在集资后“携款逃匿”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现象,如果行为人拿钱跑路,那法院也会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逃避返还资金行为。

《解释》第七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在高占彬集资诈骗案中,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高占彬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后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较少,而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给他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逃避返还资金,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解释》和司法判例我们可以知道,逃避返还资金的也可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4、以经营为理由集资后投资股票行为。

2007年,被告人陈致勇伙同其妻子温生兰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开户、转入资金,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开始买卖股票,期间,陈致勇不断亏空资金。为了继续炒股,陈致勇虚构承包房地产工程、开办化工厂等事实,向不特定的群众非法集资,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47万元。被告人陈致勇将非法集资所得款项均用于支付集资到期群众的本息及炒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集资,共骗取人民币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审判决陈致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陈致勇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股票投资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风险,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陈致勇在非法集资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致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数额巨大的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也就是说在该案当中,法院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致勇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进行股票投资,但是投资股票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不能因股票投资本身具有的盈亏可能,即推断其放任亏损后不能返还集资款的主观心态。期间,陈致勇并未将集资款用于个人肆意挥霍,也陆续向部分投资人归还过本息,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希望股票盈利并归还投资人的资金,至于后来股票亏损导致无法归还集资款并非被告人的意愿,是被告人需要承担的投资失败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仅存在投资股票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在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认定情形基础上,还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对行为人集资前的实际经济情况、对集资钱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对集资欠款的返还情况等等因素综合判断才能最终认定。

最后,集资诈骗对受害者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希望这次唐山集体举报事件最终能够在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妥善处理,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法律主观: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法律客观:

认定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包容,形成两者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科刑。

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客观: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集资诈骗罪犯不犯法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

集资诈骗罪是法定罪。构成集资诈骗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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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 ...
2023-08-30 17:20

集资诈骗罪怎么认定(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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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停车被撞责任怎么认定

高速停车被撞责任认定:如果行为人在高速上停车,没有打开危险警示灯,也没有在一百五十米处设立警示牌,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 ...
2023-10-23 16:23

集资诈骗罪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2、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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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与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
2023-10-25 11:57

撤销合同诉讼费怎么收(撤销合同的诉讼费收费标准)

诉请解除合同如何缴纳诉讼费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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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
2023-10-25 11:52

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及赔偿(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及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及赔偿法律分析:轻伤一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罪中的轻伤,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一级怎么判刑和赔偿法律分析:轻伤一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罪中的轻伤,处刑在三年以下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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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笔误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笔误的,可以到开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错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更改后,收回错误的那份认定书,并重新发放。对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 ...
2023-10-23 16:23

车祸车主全责保险公司怎么赔偿伤者(车祸理赔流程对方全责赔付标准)

(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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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中对死者赔付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
2023-09-21 11:49

员工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公司怎么赔偿(脑出血非工伤单位赔偿标准)

上班突发脑溢血,单位赔偿吗经抢救48内死亡按工伤标准赔偿 职工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列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月统筹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工资定比例发给由工死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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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进行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符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 ...
2023-11-21 15:52

交警判定肇事逃逸不服怎么办(交警认定逃逸的三个标准)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对方不赔偿可以起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遇到肇事逃逸事件,应及时报警并协助警方调查,同时保护好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为事故处理提供帮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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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醉驾交通事故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的。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
2023-11-17 15:20

在工地上受伤骨折怎样赔偿标准(在工地上受伤骨折怎样赔偿标准老板不赔尝怎么办)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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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不履行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损失费用单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不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
2023-11-03 15:21

单位辞退55岁以上的怎么补偿(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5岁以上员工能辞退吗并不是所有的五十五周岁的员工都不能被辞退,如果符合法律上规定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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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

保险公司若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的申请。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 ...
2023-09-25 11:09

货车严重超载的标准,货车严重超载怎么认定

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新标准如下:查询律临得知:根据国家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主要是:2轴货运车辆: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18吨3轴货运车辆:(1)中置轴挂车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新标准原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车超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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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酒驾与汽车相撞怎么认定谁的责任

电动车酒驾与汽车相撞的认定:如果电动车酒驾撞坏汽车,汽车一般是不负全责的,但是电动车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果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该电动车还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 ...
2023-10-23 16:08

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非法集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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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金额怎么认定(诈骗罪的从犯的金额怎么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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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肇事逃逸2023新标准,轻微肇事逃逸怎么认定责任

轻微肇事逃逸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轻微碰撞或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停车等待交警处理和与受害人协商解决而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通过加强对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司机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和责任意识,从而减少轻微肇事逃逸的发生,建立全国交通安全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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