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程款计算方式(工程款缴税计算方式)
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如何调整
法律主观:
施工中变更设计的,调整工程价款需要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申请,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应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超期视为已调整。
法律客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方法介绍?
当工程价款产生价差时应该怎么办?工程价款价差有哪些调整方法?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工程价款价差调方法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工程合同价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
2.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P=Po(ao+a1*A/Ao+a2*B/Bo+a3*C/Co+a4*D/Do+…)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o----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o+a1+a2+a3+a4…=1;
Ao、Bo、Co、Do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并用它们的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以便尽量与实际情况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
(6)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
如何高效调整工程合同价?方法在这儿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 准 日 的 确 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①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误索赔。
②加速施工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
④合同终止的索赔。
⑤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⑦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数量增多、人工价格上涨、人员窝工。
②材料费:数量增多、材料单价的上涨。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④现场管理费:其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⑤总部(企业)管理费:其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⑥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费用法。
②总费用法。
③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
②比例计算法。
③网络图分析法。
(3)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价款结算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有( )。
【答案】:A,B,D,E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甲乙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2)实际价格调整法。有些合同规定对钢材、水泥、木材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对这种办法,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3)调价文件计算法。甲乙双方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期内,按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4)调值公式法。此种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
工程款调整方式有哪几种
工程款调整方式有合同约定方式、协商方式、仲裁方式和法律诉讼方式。
1、合同约定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调整的方式和标准,如调整系数、调整公式等。当工程发生变化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2、协商方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款调整的方式和标准。
3、仲裁方式: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作为工程款调整的依据。
4、法律诉讼方式: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工程款调整的标准和方式也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工程价款调整原则
法律分析:
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符合规模规定者),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衍生问题:
工程款支付方式具体有哪些?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五大类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一)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④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②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③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四)工程量偏差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