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以小钱换大钱(银行小钱换大钱)
买房和工程款可以置换吗
可以。
工程款抵房,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
开发商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抵房款”意思是:开发公司把需要给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少付的那部分用房子抵扣,也就是说部分工程款不以现金的方式结算而是用房子顶账,每次结算时用顶账的房子抵扣部分工程款,也就是说的抵房款。
工程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我们要注意!】: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①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②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③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①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②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③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④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工程款支付比例的规定
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般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方完成情况来划分,通常为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具体比例可以结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工程款支付比例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项的方式。一般来说,工程款支付比例是由业主和施工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也可以根据双方商议确定。下面介绍三种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比例:1. 预付款:通常是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的,一般不超过总合同价款的20%。预付款一般用于采购材料和设备等需要先行投入大量资金的阶段。2. 进度款: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时,业主可向施工方支付相应的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在30%~60%之间。进度款的支付比例通常会根据施工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因素进行调整。3. 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需支付合同价款的10%左右的质保金。质保金作为对施工方的质量和维修责任的担保,一般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支付比例的约定应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而定,并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造成纠纷。
如何保障工程款支付的安全性?为保障工程款支付的安全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等重要事项。2. 在支付工程款时,业主应查验完备相应资料,如施工方提供的发票、收据等凭证。3. 对于较大金额的工程款支付,应使用银行转账等可追踪支付方式,并保存支付记录。4. 对违反合同约定和质量不达标的施工方进行处罚和维权。
工程款支付比例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需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比例和支付时间等重要事项。同时,为保障工程款支付的安全性,双方还需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pc项目工程款结算方法
关于epc项目工程款结算方法,相关内容如下:
总价合同方式、变动价格合同方式、测量支付合同方式、综合分包合同方式、单价合同方式。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1.总价合同方式: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固定总价,不考虑最终实际成本情况进行结算。当工程完工时,根据已完成工作量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
2.变动价格合同方式:
变动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中规定了基准价格,并约定了相应的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行情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价格调整,从而确定工程款额。
3.测量支付合同方式:
测量支付合同是指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以工程量为基础计算工程款。具体方法包括直接测量法、单位工程量法和等价换算法等。
4.综合分包合同方式:
综合分包合同是将工程项目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包工程,由不同的承包商承担责任,并按照约定的分包价格进行结算。
5.单价合同方式:
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了各项工程的计价单位和单价,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具体方法包括按照《劳动部、物价局关于实行劳动报酬与工程计价挂钩的暂行规定》进行计算。
这些是常见的EPC项目工程款结算方法,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和合同约定,选择适合的结算方式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