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瞒报事故罪立案标准(不报瞒报事故罪立案标准最新)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有哪些
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稿歼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怎么表现的
(一)主观方誉乱面有故意构成。
(二)客观方面: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键虚冲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3、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蔽裤坦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宏桐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纯如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瞒报量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瞒报量处罚标准如下:手尺
1、根据法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如果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刑法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搭段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以及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毕枝高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瞒报事故罪立案标准
法律顷世分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察族况,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应该立即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雀没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事故不报或者谎报构成什么罪
法律主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客观: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稿悄弊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运轿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键族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