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拖方的免责



大律云律师团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承拖方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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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的免责
承拖方的免责情形有被拖方的损失是由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导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虽有前款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一)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