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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2023.09.18 644人阅读
导读:三、质量事故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质量事故的除了1、处理质量问题的单位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 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质量事故一般发生在建筑工配碰程当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从而导致大量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或其他情况。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几级,分别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一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2、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

二、质量事故的除了

1、处理质量问题的单位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 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神卖橘责任方承担。

2、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要求

1)对于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 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 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并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不同的质量事故等级,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 或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要求

1)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收缴罚款,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 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

3)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罚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工程参与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给予通报批评;

2) 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1 - 2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三、质量事故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游团量事故三类,而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几级,分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二

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御亮判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有以下特征: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键罩保护;

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

所以,你知道质量事故等级应该如何划分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镇改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三

工程质量事故认定标准:

1、这里所讲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事件。这里讲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纯拍的质量要求的状况;

2、建筑工程的质量旦磨直接关系到公众人身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这有利于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督促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依照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模裤斗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事故的成因很多,包括人为施工、材料质量问题及自然因素等。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及一般事故等。划分的依据主要是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数量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不管是哪个级别的事故,一旦发生,工程建设方要立马介入调查。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四

1.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质量事故可以分为4个等级。

2.分别是: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渗埋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有什么法律后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因此可知,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是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就需要根据情节而定。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丛枯蚂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时,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质量事故可以分为4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败缺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五

一、质量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

1、质量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棚闹腔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法有哪些类型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法有以下类型:

1、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弯销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或分链衫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六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为 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同时,条例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x0d\x0a\x0d\x0a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枯源州责的有关部门报告。\x0d\x0a\x0d\x0a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x0d\x0a\x0d\x0a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裂灶察院:\x0d\x0a\x0d\x0a(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x0d\x0a\x0d\x0a(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x0d\x0a\x0d\x0a(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x0d\x0a\x0d\x0a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没蔽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x0d\x0a\x0d\x0a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x0d\x0a\x0d\x0a条例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x0d\x0a\x0d\x0a条例明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x0d\x0a\x0d\x0a(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x0d\x0a\x0d\x0a(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x0d\x0a\x0d\x0a(三)事故的简要经过;\x0d\x0a\x0d\x0a(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x0d\x0a\x0d\x0a(五)已经采取的措施;\x0d\x0a\x0d\x0a(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x0d\x0a\x0d\x0a条例还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x0d\x0a\x0d\x0a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x0d\x0a\x0d\x0a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x0d\x0a\x0d\x0a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x0d\x0a\x0d\x0a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七

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包括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应急预案的界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孝哪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今后,一旦建筑工程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建筑安全事故分为几类

1、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分类:从建筑活动巧槐码的特点及事故的原因和性质来看,建筑安全事故可以分为四类,即生产事故、质量问题、技术事故和环境事故。

2、按事故类别分类:按事故类别分,可以分为14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透水、爆炸、中毒、窒息、其他伤害。

3、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类。

二、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

施工单位或施工者。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

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点:

1、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晌。因此,对受害人来说,您和厂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三、安全事故的鉴定流程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标准八

1、一般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5万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2、严重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

工程质量达标是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关注的焦点,也是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有时候建筑工程会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话,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那么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呢?下面我给大家具体讲解下相关知识。

目前,国家通常根据工程质量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5万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2)严重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

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或工程使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有余悄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范围。

(4)项目崩溃或者放弃的;

3人以上因质量事故受伤或者重伤的;

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目前的状态通常是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三类: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一级运嫌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以及三级重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质量问题:质量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含维修费用)不足20万元。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质量不合格,需要加强和修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理费用)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竖厅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2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 - 150万;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也就是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至50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人员伤亡或因疏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就是造成了3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桥梁主体结构倒塌;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 - 1000万元(不含);大型桥梁结构倒塌;iii级重大事故:1-9人死亡;300-500万;中小桥梁垮塌。

住宅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根据《关于报告、调查和处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那些导致的死亡不少于10但不超过30人,还是重伤不少于50但不超过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少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五十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不超过3人、重伤不超过1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少于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通过我的简单介绍,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总的来说,因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的事件即是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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