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诉案件流程(法院自诉案件流程要多久)
自诉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法律主观:
我们国家对于刑事案件有自诉和公诉两种,对于自诉案件我们最熟悉的应该是重婚罪了吧。
一、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流程
(一)立案审查
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案件审理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三)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
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二、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诉讼费
1、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2、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综上所述,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流程是: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案件审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流程
法律主观:
法院刑事自诉案件流程:
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如果要提起自诉,必须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刑事自诉状、证据等。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如果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么?
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三大阶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三大阶段。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 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 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 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 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 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
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 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 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
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缴费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 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
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
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
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
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 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 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
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 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 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
《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三)审判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 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原则, 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 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 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开庭审判流程: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
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 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
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
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 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 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
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 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 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
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
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 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 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
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 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
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 定人、勘验人发问。
(4)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 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
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 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 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 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 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 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
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经济案件, 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 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 当执行。
(7)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 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
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传的,应 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借贷纠纷或者是经济纠纷的情况,我们如果选择起诉到法院的话,应当首先注意相关的法律程序。
下列关于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个?( )
【答案】:C
《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不正确。《刑诉法解释》第320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驳回起诉”,而是“不予受理”。《高法解释》第321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C项正确。《刑诉法解释》第322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而是“立案受理”。
自诉案件受理后法院的程序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人民 法院 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是如何进行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进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 公诉 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院自诉案件法院流程
法律主观:
刑事自诉,根据《 刑事诉讼法 》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诉讼 。 自诉案件 ,是“ 公诉 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 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刑事案件自诉流程
法律主观:
法院刑事自诉案件流程:
第一,要知道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要知道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如果要提起自诉,必须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刑事自诉状、证据等。自诉状必须有自诉人、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并按照要求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三,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如果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案件该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 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 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 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 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对已 立案 ,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 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 一审 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 公诉 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刑事案件区分为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从类型上来看,自然是属于公诉案件的居多,而此时往往就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法律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就要求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