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源头企业处罚标准,超载超限源头治理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1、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时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4、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5、月1日起,修订后的《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将施行。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等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一超四罚的具体解释
一超四罚是指,对于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处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法律分析:是指对驾驶员的处罚;对运输企业、承运人的处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①运输车辆②驾驶人③货运企业④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① 运输车辆②驾驶人③货运企业④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 超四罚”制度。
所谓“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自地面算起在3米以上5米以下(含5米)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时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浅析超载超限运输的治理对策]超载超限治理
1、深刻剖析了超载超限运输现状, 本质及超载超限运输产生原因,超载的根源在于运输经营者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公路运输管理规制带来的寻租以及公路破损的成本承担主体结构单一。
2、(1)所有货运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检测。(2)凡超载的必须先卸载,再依法处罚。(3)未卸载的一律不得放行。(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
3、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4、严刑峻法。就像客车超载那样,抓到了,就让司机坐牢,吊扣驾驶证。国家法律不允许超限超载,但是国家也不积极去打击。因为这样可以显著降低物流成本。
5、不卸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不予放行。对鲜活农产品、危险化学品等运输车辆,要实行区别对待,行驶途中原则上不予卸载,但要对驾驶人员提出警告,并将其违章行为报告车辆所在地管理部门。
源头治超管理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活动,适用本办法。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源头治超的职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其中,货运运单应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并且将严格执行“一超四罚”,从源头治超。
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八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车辆维修企业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