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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代位追偿(什么叫代位追偿款)

2023.09.19 821人阅读
导读:代位追偿指的就是若是出现了保险安全事故,并且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人需要对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保险企业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书中的条款或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随后,被保险人需要将追偿权出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往第三者责任方追回补偿,综上所述,代位追偿是指由损害赔偿权人向侵权人追索损害赔偿权,而损害赔偿权人授权代位人代表其向侵权人追索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损害赔偿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

代位追偿指的就是若是出现了保险安全事故,并且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人需要对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保险企业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书中的条款或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随后,被保险人需要将追偿权出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往第三者责任方追回补偿。

代位追偿权什么意思一

代位追偿的成功率比较高,但也不是百分百能成功。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企业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事故第三者一定要支付赔偿费用。若是发生肇事逃逸的情况,却没有逃逸者的身份信息,那么保险企基晌举业也是没办法完成代位追偿的。若是事故车主没有购买车损险,保险公司也是不会受理的。

简单的说,便是保险公司先向第三方所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进行赔偿,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索实际造成损失的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代位赔偿也是会被保险公司视为一次出险的。针对汽车保险,众所周知只需要在一年内出险过一次事故,那么第二年的保费是无法享受优惠的,而且随着出险次数的增加,还会导致第二年的爆发上涨。还有一点车主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代位赔偿,只有在同时符合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及出险责搏碧任方在于第三方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二

代位追偿的含义,以及它在民法中的应用。首先,本文介绍了代位追偿的概念,包括它的定义、意义和特征。其次,本文还讨论了代位追偿在民法中的应用,以及它的法律效力。,颤铅厅本文总结了代位追偿的意义和作用,以激手及它在民法中的应用。

1、代位追偿的概念

1.1 代位追偿的定义

代位追偿是指由损害赔偿权人向侵权人追索损害赔偿权,而损害赔偿权人授权代位人代表其向侵权人追索的一种法律行为。

1.2 代位追偿的意义

代位追偿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有效地保护损害赔偿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

1.3 代位追偿的特征

代位追偿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赔偿权人授权代位人代表其向侵权人追索损害赔偿权;(2)代位人追索损害赔偿权时,必须在损害赔偿权人的利益范围内;(3)损害赔偿权人可以撤回授权,但必须在代位人追索损害赔偿权之前撤回。

2、代位追偿在民法中的应用

2.1 代位追偿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六条规定,代位追偿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损害赔偿权人的授权,授权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授权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2 代位追偿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六条规定,代位追偿可以用于损害赔偿权人向侵权人追索损害赔偿权,也可以用于损害赔偿权人向其他损害赔偿权人追索茄隐损害赔偿权。

3、总结

代位追偿的概念、意义和特征,以及它在民法中的应用和法律效力。综上所述,代位追偿是指由损害赔偿权人向侵权人追索损害赔偿权,而损害赔偿权人授权代位人代表其向侵权人追索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损害赔偿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

什么是代位追偿三

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搜闷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烂局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侵权行为。由第三者世历弯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什么是代位追偿四

法律分析: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搜蠢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世正陪的名义代位行使清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什么是代位追偿?五

代位追偿

一、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二、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薯罩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性质

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衡悄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数拦闹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六

代位追偿指的是当被保险人遭遇被昌睁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这几种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让其行使追偿权以保护相关权益猛迅桐。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枝坦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什么叫代位追偿权七

法律分析:代位追偿权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掘基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代位求偿权一般应具备下述三个要件方能成立:第一是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二是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第三是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迟搏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码散祥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关于代位追偿八

代位追偿有2种:

一、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二、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不能放启余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宏顷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蔽旁陆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扩展资料:

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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